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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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三)清代确立维护特权阶层的旗人宗人府会审制度清统治者为维护旗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对于旗人的司法审判,规定了特别管辖及会审制度。清代由此应运而生的“理事厅”组织,就是负责参与“旗”、“民”重大刑案件审理的机构。关于旗民重大刑事案件会审,《大清律例.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雍正元年、七年分别定例规定,由理事厅同知会同州县共同审理。如不会审,地方官无权单独对旗人(即军人)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对于皇族也即“宗室”、“觉罗”等皇亲贵族犯罪的审判,清代规定由“宗人府”会同户部或刑部共同审理。宗人府也即管

2、理皇族的机关。会审在宗人府进行。凡“贝勒以下皆传至府讯问”,亲王、郡王不能传讯,应行文讯问,必须传讯者应奏请皇帝批准。清统治者对旗人及皇族特权阶层司法审判的特别会审制度,是出于对维护满清少数民族在全国的统治地位及保持旗人作为国家专制权力的威慑和镇压力量的考虑。⒃(四)清推广明代朝审程序确立秋审制度清代的秋审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把明朝以来只限于京师的朝审程序推广到全国,每年一度对在押斩监候或绞监候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进行,是为秋审。秋审号称清代国家“大典”,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

3、法制度。秋审虽源于朝审,但却是清代的独创。秋审渊源于汉代的录囚制度,真接来源于明代的朝审,只是发展得更加完备。康熙年间,朝审与秋审渐趋一致。成为每年都要举行的所谓“大典”。乾隆年间,朝审、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成为颇具特色的,较为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⒄清代的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地区的监候案件审理复核的制度。清代刑部京师的朝审于各省的秋审,在性质及审判组织方式上大体相同,在程序方面稍有不同。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议沿用明代朝审,并由此开始适用,康熙五年(1666年),秋审开始成为地方经常

4、性的一项司法制度,康熙十二年(1673年)以后,秋审制度正式确立,至宣统三年(1911年)止。1、对清代朝审与明代朝审的对比考察(1)明朝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明初“会官审录”是明代朝审的雏形。明代朝审是审录在京罪囚。会审由三法司会同公、候、伯组织实施;朝审对象包括“死罪重囚”和“徒流罪囚”等。每年一次。(2)清代的朝审直接源于明代。是秋审的原称。专指京师地区监候秋审案件。就是说,清代京师地区的秋审案件不称“秋审”,而专称“朝审”,两者程序基本相同。(3)明代“朝审”是对京师监候案件(死罪重囚及徒流罪囚)的统称

5、。明代外省录囚案件则是派遣恤刑官赴各地进行,五年一次;而清代“朝审”是对京师地区监候(死罪重囚)秋审案件的专称。清外省秋审每年均举行。而不是明代的“五年一次”。2、对清代朝审与秋审的对比考察(1)朝审一般先于秋审进行。罪囚需解至现场审录。(2)朝审主要由京师刑部自己审录确定实、缓。并直接向皇帝具题申报。“朝审本刑部问拟之案,刑部自定实缓。”⒅而秋审则按程序从地方开始,按逐级审转上报复核的方式进行。(3)清代朝审是京师地区监候秋审案件的专称。是区域性称谓。而清代秋审是对全国各省监候案件进行会同审判复核的通称,在性质

6、上包括京师“朝审”案件在内。两者只是在具体程序上稍有区别。“朝审”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只是表明京师案件应特别慎重,与外省不同。⒆(五)清代极为重视秋审等会审制度对法制秩序的维护清代秋审、朝审等重案会审制度,作为清代称之为“国家大典”的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从清初顺治元年(1644年)沿袭明制实行朝审制度以来,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267年间,秋审制度未曾中断。在清未变法维新及从1901年开始的修律过程中,1908年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并于1910年5月公布施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然详细规定了多达1

7、65条的《秋审条例》。尽管当时清廷迫于形势,宣布了新刑法、诉讼法,设立了大理院等新的审判机关,确立了四级三审制、审判合议等新型审判模式。但这些法律规定并未普遍推行,只是徒具虚名。清代京师地方重大案件审理,传统会审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直至清覆亡。清朝统治者对秋审、朝审等会审制度的重视,不简单是体恤民命,更有政治考虑,因为秋审可将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严格的司法程序中,使国家掌握最高刑罚的权力,实行专制统治下的法制。⒇(六)清代会审制度随情势变更走向瓦解清未修律中,废除了九卿会审及督政使、布政使参与会审等不合适宜的会

8、审制度;明代以来形成的热审、大审等在有清一代实施过程中,因渐失其意,而趋于废驰。宣统元年(1909年)编订颁布的《法院编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并确认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至此,三法司制度正式废除。清未外国侵略者的不平等条约使清代独立司法审判管辖权受到破坏。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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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三)清代确立维护特权阶层的旗人宗人府会审制度清统治者为维护旗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对于旗人的司法审判,规定了特别管辖及会审制度。清代由此应运而生的“理事厅”组织,就是负责参与“旗”、“民”重大刑案件审理的机构。关于旗民重大刑事案件会审,《大清律例.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雍正元年、七年分别定例规定,由理事厅同知会同州县共同审理。如不会审,地方官无权单独对旗人(即军人)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对于皇族也即“宗室”、“觉罗”等皇亲贵族犯罪的审判,清代规定由“宗人府”会同户部或刑部共同审理。宗人府也即管

2、理皇族的机关。会审在宗人府进行。凡“贝勒以下皆传至府讯问”,亲王、郡王不能传讯,应行文讯问,必须传讯者应奏请皇帝批准。清统治者对旗人及皇族特权阶层司法审判的特别会审制度,是出于对维护满清少数民族在全国的统治地位及保持旗人作为国家专制权力的威慑和镇压力量的考虑。⒃(四)清推广明代朝审程序确立秋审制度清代的秋审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把明朝以来只限于京师的朝审程序推广到全国,每年一度对在押斩监候或绞监候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进行,是为秋审。秋审号称清代国家“大典”,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

3、法制度。秋审虽源于朝审,但却是清代的独创。秋审渊源于汉代的录囚制度,真接来源于明代的朝审,只是发展得更加完备。康熙年间,朝审与秋审渐趋一致。成为每年都要举行的所谓“大典”。乾隆年间,朝审、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成为颇具特色的,较为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⒄清代的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地区的监候案件审理复核的制度。清代刑部京师的朝审于各省的秋审,在性质及审判组织方式上大体相同,在程序方面稍有不同。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议沿用明代朝审,并由此开始适用,康熙五年(1666年),秋审开始成为地方经常

4、性的一项司法制度,康熙十二年(1673年)以后,秋审制度正式确立,至宣统三年(1911年)止。1、对清代朝审与明代朝审的对比考察(1)明朝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明初“会官审录”是明代朝审的雏形。明代朝审是审录在京罪囚。会审由三法司会同公、候、伯组织实施;朝审对象包括“死罪重囚”和“徒流罪囚”等。每年一次。(2)清代的朝审直接源于明代。是秋审的原称。专指京师地区监候秋审案件。就是说,清代京师地区的秋审案件不称“秋审”,而专称“朝审”,两者程序基本相同。(3)明代“朝审”是对京师监候案件(死罪重囚及徒流罪囚)的统称

5、。明代外省录囚案件则是派遣恤刑官赴各地进行,五年一次;而清代“朝审”是对京师地区监候(死罪重囚)秋审案件的专称。清外省秋审每年均举行。而不是明代的“五年一次”。2、对清代朝审与秋审的对比考察(1)朝审一般先于秋审进行。罪囚需解至现场审录。(2)朝审主要由京师刑部自己审录确定实、缓。并直接向皇帝具题申报。“朝审本刑部问拟之案,刑部自定实缓。”⒅而秋审则按程序从地方开始,按逐级审转上报复核的方式进行。(3)清代朝审是京师地区监候秋审案件的专称。是区域性称谓。而清代秋审是对全国各省监候案件进行会同审判复核的通称,在性质

6、上包括京师“朝审”案件在内。两者只是在具体程序上稍有区别。“朝审”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只是表明京师案件应特别慎重,与外省不同。⒆(五)清代极为重视秋审等会审制度对法制秩序的维护清代秋审、朝审等重案会审制度,作为清代称之为“国家大典”的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从清初顺治元年(1644年)沿袭明制实行朝审制度以来,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267年间,秋审制度未曾中断。在清未变法维新及从1901年开始的修律过程中,1908年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并于1910年5月公布施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然详细规定了多达1

7、65条的《秋审条例》。尽管当时清廷迫于形势,宣布了新刑法、诉讼法,设立了大理院等新的审判机关,确立了四级三审制、审判合议等新型审判模式。但这些法律规定并未普遍推行,只是徒具虚名。清代京师地方重大案件审理,传统会审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直至清覆亡。清朝统治者对秋审、朝审等会审制度的重视,不简单是体恤民命,更有政治考虑,因为秋审可将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严格的司法程序中,使国家掌握最高刑罚的权力,实行专制统治下的法制。⒇(六)清代会审制度随情势变更走向瓦解清未修律中,废除了九卿会审及督政使、布政使参与会审等不合适宜的会

8、审制度;明代以来形成的热审、大审等在有清一代实施过程中,因渐失其意,而趋于废驰。宣统元年(1909年)编订颁布的《法院编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并确认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至此,三法司制度正式废除。清未外国侵略者的不平等条约使清代独立司法审判管辖权受到破坏。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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