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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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生产力一定发展水平下的产物。当生产方式发生变革的时候,原先的奴隶主或封建领主容易摇身一变而成为封建地主。一定生产力水平产生地主制经济,更确切地说,是产生地主制经济所需要的佃农。首先,从前必须由共同体内部分工才能生产的许多重要产品,现在可以由一个农民家庭独立完成。这就是说,农民应当有足够的劳动生产率,可以把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结合于家庭内部,不致顾此失彼,以够满足自己的温饱需求。正如《管子•禁藏》所说,农民既要能从事粮食生产,又要能种植“果蓏”,又要能饲养“六畜”,还要能种麻织布,或养蚕织帛。  如果农民的生产仅能满足自己的温

2、饱需求,那还不足以产生佃农,要产生佃农,还必须有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它要求农民的生产,除了能生产必要产品,以维持自己的温饱之外,还可以生产剩余产品,即能“得到一个超过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余额”[1]。而这个余额,至少必须足够交纳地租。从“耕民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来看,这个余额就应当达到可观的数量。战国以后,铁犁和牛耕的使用与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个体劳动提供了充足的物质条件。在自耕农大量发展的同时,并导致了地主制经济的确立。  地主制经济的产生,又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历史前提。在地主制经济下,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农民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经济的运

3、行目标,主要是在家庭内部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以维持一家的温饱。因此,他们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以直接取得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特别是食与衣等基本生活资料。但由于经营规模的局限,却从来不能完全自给自足,又必须进行商品性生产,与手工业者和其他农民交换产品。正如《孟子》所说,他们要“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可以“纷纷然与百工交易”。至少食盐、铁制农具和釜甑之类,就必须从交换中得来。又如李悝《尽地力之教》中所说,有些农民还要粜粮易布以衣。农民的生产与消费在家庭内部实现平衡,就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补偿要经过市场,实物替换也有一部分要经过

4、市场。他们的再生产就成为一定程度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是农民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也就成为佃农和自耕农实现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地主制经济就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确立和运行,又必然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土地可以买卖的水平。土地买卖是促进地主制经济产生的重要经济因素。西周时期,商品经济已有所发展,但“田里不鬻”。春秋时期,土地先是在统治者中间转移,后来发展到民间买卖。战国时期,秦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使土地买卖合法化。土地买卖的这个发展进程,实际上就是它促进井田制瓦解,促进地主制经济确立和发

5、展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2]  地主制经济同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经济相比较,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农民经营和实物地租。这些特征也正是它优越于领主制经济的所在。它们相互结合,相辅相成,赋予地主制经济以整体机能,保证着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在封建经济中的主导使用。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不但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也是社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和载体。所以马克思说,“一切古老国家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所有权的特别高尚的形式,并且把购买

6、土地看作特别可靠的投资”[3]。西欧领主庄园的土地,是不可转让的“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而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土地可以买卖,就形成了一种人皆可以为地主的激励机制,不但吸引着“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4]。特别是对自耕农和佃农更产生着一种“莫不思殖恒产”的诱惑力和导向性,驱动着他们勤劳耕作,以求力农致富而成为地主。土地买卖遂成为地主制经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主要途径,决定着自耕农经济和佃农经济的发展方向,使地主制经济获得稳定和发展的活力。  同时,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积累,一种储蓄(从经济

7、学概念的严格意义上说并不确切)。当他们急需生产或生活用度的时候,可以通过出卖土地以济燃眉之急。土地这种社会积累,也就转化为社会消费基金或生产投资,以维持社会再生产的稳定和延续。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土地买卖又是平衡和调济社会积累与社会生产资金,特别是社会消费基金的一个特定途径,为地主制经济社会再生产的实现提供着保证[5]。  在西欧领主制经济下,封建领主的土地采取庄园形式经营,农奴既要耕种领主的自营地,又要耕种分给自己的份地。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农民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统一于家庭之中,家庭成员具有经济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有强烈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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