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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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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总是归功于农民经济。而决定中国封建社会性质的地主制经济,却往往作为寄生的剥削经济而存在,对封建经济的发展只起负作用。这无疑是一种缺失。正确评价地主制经济,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 地主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封建地主对占有的土地,采取使用僮奴或者雇工的形式自己经营,形成地主经济。封建地主又将更多的土地,分租与一家一户的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形成佃农经济。此外还有在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上从事独立耕作的自耕农。自耕农经
2、济并不是游离于地主制经济之外的独立经济体系。它依存于地主制经济,并受其制约和影响。 地主制经济是生产力一定发展水平下的产物。当生产方式发生变革的时候,原先的奴隶主或封建领主容易摇身一变而成为封建地主。一定生产力水平产生地主制经济,更确切地说,是产生地主制经济所需要的佃农。首先,从前必须由共同体内部分工才能生产的许多重要产品,现在可以由一个农民家庭独立完成。这就是说,农民应当有足够的劳动生产率,可以把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结合于家庭内部,不致顾此失彼,以够满足自己的温饱需求。正如《管子.禁藏》所说,农民既要能从事粮食生产,又要能种植“果蓏”,又要能饲养“六畜”,还要能种
3、麻织布,或养蚕织帛。 如果农民的生产仅能满足自己的温饱需求,那还不足以产生佃农,要产生佃农,还必须有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它要求农民的生产,除了能生产必要产品,以维持自己的温饱之外,还可以生产剩余产品,即能“得到一个超过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余额”[1]。而这个余额,至少必须足够交纳地租。从“耕民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来看,这个余额就应当达到可观的数量。战国以后,铁犁和牛耕的使用与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个体劳动提供了充足的物质条件。在自耕农大量发展的同时,并导致了地主制经济的确立。 地主制经济的产生,又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历史前提。在地主制经济下,包括自耕农
4、和佃农在内的农民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经济的运行目标,主要是在家庭内部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以维持一家的温饱。因此,他们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以直接取得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特别是食与衣等基本生活资料。但由于经营规模的局限,却从来不能完全自给自足,又必须进行商品性生产,与手工业者和其他农民交换产品。正如《孟子》所说,他们要“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可以“纷纷然与百工交易”。至少食盐、铁制农具和釜甑之类,就必须从交换中得来。又如李悝《尽地力之教》中所说,有些农民还要粜粮易布以衣。农民的生产与消费在家庭内部实现平衡,就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
5、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补偿要经过市场,实物替换也有一部分要经过市场。他们的再生产就成为一定程度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是农民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也就成为佃农和自耕农实现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地主制经济就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确立和运行,又必然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土地可以买卖的水平。土地买卖是促进地主制经济产生的重要经济因素。西周时期,商品经济已有所发展,但“田里不鬻”。春秋时期,土地先是在统治者中间转移,后来发展到民间买卖。战国时期,秦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使土地买卖合法化。土地买卖的这个
6、发展进程,实际上就是它促进井田制瓦解,促进地主制经济确立和发展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2] 地主制经济同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经济相比较,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农民经营和实物地租。这些特征也正是它优越于领主制经济的所在。它们相互结合,相辅相成,赋予地主制经济以整体机能,保证着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在封建经济中的主导使用。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不但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也是社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和载体。所以马克思说,“一
7、切古老国家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所有权的特别高尚的形式,并且把购买土地看作特别可靠的投资”[3]。西欧领主庄园的土地,是不可转让的“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而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土地可以买卖,就形成了一种人皆可以为地主的激励机制,不但吸引着“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4]。特别是对自耕农和佃农更产生着一种“莫不思殖恒产”的诱惑力和导向性,驱动着他们勤劳耕作,以求力农致富而成为地主。土地买卖遂成为地主制经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主要途径,决定着自耕农经济和佃农经济的发展方向,使地主制经济获得稳定和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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