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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探继续教育立法成就法治难点及对策的论文摘要:江苏继续教育在法治化过程中迅速发展,先后出台了关于职工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条例、意见等法规文件,部分地市和行业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形成了江苏继续教育的基本法治框架。然而,当前江苏继续教育仍然存在法治环境、管理体制、经费投入、企业积极性等难题,要推动继续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加快国家立法进程、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发挥企业作用、建设教育基地等有效措施。 关键词:教育立法 继续教育 依法治教 一、江苏继续教育立法成就 江苏是全国较早推进地
2、方继续教育立法的省份之一。江苏省早在1993年8月就通过了《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简称《职工教育条例》)。2001年12月省人事厅颁发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2005年5月又通过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简称《继续教育条例》)。省教育厅于2006年8月颁发了《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于2007年6月颁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在省人大立法和省教育部门下发文件的基础上,少数地市和行业也相继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在两个条例的推动
3、下,江苏的继续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据2007年7月1日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公布,仅“十五”以来,截止到2006年,全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共培养本专科毕业生85万人,其中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和成人脱产班培养毕业生46万人,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培养毕业生19万人,自学考试毕业生20万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200万人次以上,188万多人次通过自学考试系统报考非学历证书考试。.江苏成人高等教育不仅规模处于全国前列,内涵建设也正在大力推进,到“十一五”末将建成特色专业150个,省级精品课程300门,以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为核
4、心,着力培养全省在职人员的“三创”精神,开发他们所蕴藏的巨大创造力、创新力和创业能力。 二、江苏继续教育法治难点 (一)国家继续教育法尚未出台,使继续教育缺少国家法律的支撑 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虽经千呼万唤,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教育部、人事部等政府部门就继续教育颁发了相关规定,但是,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与国家法律也是相差甚远的。在没有国家继续教育法律支撑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继续教育条例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势必大打折扣,在追究违反条例者的责任时也缺乏刚性和硬度。所以,继续教育如果没
5、有国家法律的支撑,地方政府立法在执行过程就必然遇到困难,执行力度必然减弱。 (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难以建立有效的法治秩序 我们首先分析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几经变化。在教育系统内部,1998年以前,教育部设成人教育司,主管全国成人教育。1998年以后,教育部撤销了成人教育司,设立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省教育厅同样撤销了成人教育处,设立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处,虽然从名称上看职成司(处)既主管职业教育也主管成人教育,但实际上管理的是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等成人教育,
6、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成人教育划归高等教育司(处)管理。另外,大量不同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因成人教育机构中、高层次的不同分属两个部门管理。由此可见,继续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都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中被分解了。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成人教育的特点很难得到充分重视,成人教育的地位也很难得到保证。 再看继续教育管理状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政府部门以继续教育的名义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根据《职工教育条例》(该条例中明确职工中含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和《继续教育条例》,在管理体制和职能划分上是不够一致的。《职
7、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本系统职工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而经济、劳动、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有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然而,《继续教育条例》则规定,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仅负责宏观指导。显然两个条例对谁管理、谁指导的界定是不同的。而就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来说,两个条例都是适用的,由此可见,继续教育在管理体制上并没有完全理顺。
8、 (三)企业继续教育积极性不高,职工受教育权益难以维护 《职工教育条例》和《继续教育条例》都对企业单位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同时对单位职工(含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继续教育权利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职工教育条例》规定,企业为职工学习“提供必要的经费”或“由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