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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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的论文  摘要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有罪推定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  作者简介:付春杨,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由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决定,不免会产生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产生疑案。这些疑案一部分是事实认

2、定(罪之有无)问题,一部分是法律适用(罪之轻重)问题。我们今天所说的疑罪通常是指前者,本文的讨论也以前者为主。  一、疑罪的产生与有罪推定  疑罪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在事实认定方面所遇到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对犯罪案件的历史性回溯,这种回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只可能得到相对实现。刑事证明的相对性是疑罪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在古代无论是以被追诉人不服指控,还是证据不足作为疑罪认定标准都有一定合理之处,但是有时疑罪条件的无限放宽却会带来荒谬的结果。例如清人方苞所描述的故事,“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

3、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气扬扬,若自矜诩。”豘凡非谋杀、故杀的杀人案件都做矜疑处理,实际上已偏离设置疑罪制度的初衷,而纯粹是借疑罪的名义普遍减轻刑罚。 三、疑罪的审理程序与司法集权  案件被认定为疑罪之后,其处理从司法实践看,可能有两种途径,其一为普通程序,由各级司法官员按照正常的案件审理程序处理,依权限对案件进行改判或转审;其二是特殊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疑罪程序进行处理。本文主要考察疑罪的特殊审理程序。  《礼记·王制》关于殷代狱讼审判的记载中曾经提到“疑狱,泛与众共之”意思是说,如果案情疑似,难以处断,就广泛征求公众的

4、意见,众疑则宽大处理。定罪之后,则还需要逐级上报,最后由王定夺,到周代则发展为“三刺”制度,即“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应该说,殷周制度已经奠定了后世疑罪审理的基本框架。即逐级上报、合议、圣裁。这样的疑罪审理程序是司法集权的体现。  《汉书·刑法志》中记载:“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高祖确立的疑狱奏谳制度中,疑狱难决逐级上报上级司法机关处理,并最终由皇帝决断。  唐宋的三法司取代了廷尉,同时大臣集议

5、也成为皇帝最后裁断之前的必经程序。唐代规定“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豙宋代在路置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豛“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视其事之大小,无常法,而有司建请论驳者,亦时有焉。”豜当然无论大臣们作出何种结论,决断权依然是在皇帝那儿。譬如宋代疑案“阿云案”豝,官员们争论非常激烈,宋神宗却并不理会几派的不同意见,只是轻描淡写地下诏“以赎论”。  明清时期,疑罪制度主要为会审制度所吸收。明初有会官审录,由三法司、五军都督府、九卿、科道、锦衣卫等衙门,

6、霜降后请旨在承天门外审录刑部狱在押的囚犯。天顺三年起确定朝审之制。对于京师以外囚犯,明会典载:“凡在外五年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豞清代的朝审、秋审早期也有疑狱之制,“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豟此后即改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存祀。而可矜的情况,包括斗殴情轻(仅止回推无还殴)、戏杀误杀(失手跌撞而死)、救亲致死人命等豠,只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情节,与是否可疑无关。  从上述关于疑罪审理程序的梳理,可以看出在疑罪审理中,上报是疑罪程序的启动环节,合议是疑罪程序的评价环节,而圣裁则是疑

7、罪程序的决定环节。疑罪程序的最终决断权属于君主,体现了司法权附属于君权的特质。  四、疑罪处置与慎刑价值  关于疑罪的处置,《尚书·大禹谟》有“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说,大体上古代对于疑罪有从无或从轻两种处置方法。苏轼说这是“疑则举而归之于仁”豣。疑罪的处置是古代司法慎刑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对于疑罪从无与从轻的案例都存在。  《晋书·王湛传》中记载:“晋王坦之袭封蓝田县侯。时卒士韩怅逃亡归首,云:‘失牛故叛。’有司核怅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为怅束身自归,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诬。宜附罪疑从轻

8、之例,遂以见原。”士兵韩怅偷牛并没有真凭实据,而仅靠有司一面之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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