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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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摘要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有罪推定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  作者简介:付春杨,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由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决定,不免会产生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产生

2、疑案。这些疑案一部分是事实认定问题,一部分是法律适用问题。我们今天所说的疑罪通常是指前者,本文的讨论也以前者为主。  一、疑罪的产生与有罪推定  疑罪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在事实认定方面所遇到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对犯罪案件的历史性回溯,这种回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只可能得到相对实现。刑事证明的相对性是疑罪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在古代中国,疑罪的产生除了刑事证明相对性的因素以外,更多地是由于有罪推定原则的存在。  古代只要被受害人告诉,或被其人举发,或被职能机关包括乡保、巡哨发现可疑形迹,犯罪嫌疑人就会立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缺乏立

3、案审查的过滤功能,不幸被诬告或错疑的当事人从此就将陷入痛苦的深渊,只能期待司法官员的明察秋毫了。《盟水斋存牍》载“强盗黄泰寰、王敬文”豍一案,当事人违禁下海,被巡哨查获,因当地发生劫案遂被疑为抢劫之人。而“盗情陈锡元”豎一案更为离奇,清远县失饷,竟让民壮押贼认拿,书生陈锡元被指为同伙。这两起案件的被追诉人最终都以疑罪被释放。但这两起疑罪的产生则完全是由于官府为追查犯罪而无限扩大怀疑对象,牵连无辜所致。  在有罪推定原则下,为达到追究犯罪的目的,中国历代的法律均允许刑讯。如明代《问刑条例》规定:“内外问刑衙门,一应

4、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余只用鞭扑常刑。”豏对于有可能判处重罪的犯人施用重刑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尽管刑讯通常附有部分限制条件,如唐律规定的“拷囚不得过二百”,清律“凡讯囚用杖,每日不得过三十。热审得用掌嘴、跪鍊等刑,强盗人命酌用夹棍,妇人指,通不得过二次”豐。等,但是在实际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却并不少见,罪嫌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甚至制造伪证,以求迅速结案。例如袁枚的《简斋集》中记录雍正五年湖北麻城县杨五荣诬告涂如松杀妻,县官刑讯逼供,涂如松及同案人证受刑难熬,但是又交待不出证据来,其家属只好割伤手臂

5、染制了所谓的“血衣”送到县衙作为证据。刑讯的泛滥,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人为地增加了疑罪。  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手握生杀大权的司法官员的目的主要是追究犯罪而并非保护无辜。这使他们对于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的证据常常忽略不见,而只对支持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抱有兴趣。对于被追诉人来说,当然也就更为不利。例如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的余杭知县刘锡彤由于先入为主,认定了杨乃武和毕秀姑因奸谋杀葛品连,为自圆其说,甚至不惜让药店老板钱坦有意附会杨乃武本就含糊的供述,说是曾卖砒霜给杨乃武。  如果说疑罪的存在最本质的原因是由于认识

6、的相对性,那么传统社会的有罪推定则是使拥有案件裁判权的司法官员的认识在一开始就偏离了客观性和中立性,这正是疑罪产生的深层土壤。  二、疑罪的认定与口供定案  古代统治者基于统治经验,认识到疑罪的存在,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以期在打击犯罪和避免殃及无辜之间取得平衡。但是适用疑罪制度的前提是案件要被认定为疑罪。所谓疑罪,顾名思义,包含两层意思,其一,疑罪必须具备罪的基本要件,如果完全不具备罪的要件,根本不能成其为疑罪;其二,疑罪还得有疑。  那么在传统司法中,定罪的基本要件是什么呢?  一般的,是以被追诉人的自认为

7、标准,《唐律疏议》说,“‘辞虽穷竟’,谓死罪辩定讫”。不过仍有例外,一是对不合拷讯的特殊人群,“据众证定罪”;一是对于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案件,即使被追诉人不承认,也可以定罪,“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豑清人则称:“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律虽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并罪在军、流以下,不轻用也”。豒几乎否定了唐律的“据状断之”,而强调口供的必要性。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的自认就可定罪,所以当虽有自认而其他证据不充分时,就可能被判断为疑罪。另外有些案件被追诉人不肯

8、认罪,司法官员是依据其他证据定罪的,由于缺少当事人自认,在极端重视被告服罪的传统司法情境中也可能被认定为疑罪。  疑罪的具体认定条件早期未见有明确规定,从《法律答问》和《奏谳书》书看,秦汉时期所说的疑罪多为法律适用问题。汉景帝曾下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以法而人心不服者,辄谳之。”豓这是以被追诉人不服罪为疑罪的条件,等于放宽了疑罪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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