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经济法的利益和谐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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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经济法的利益和谐理念简论经济法的利益和谐理念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利益关系史,利益关系构成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以其独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并以社会利益的增进为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以利益的协调平衡为己任,是利益和谐之法,实现利益和谐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一、利益和谐的一般考察  (一)利益和谐的内涵  中国的传统文化体现着深刻的和谐理念。《易经》讲保合太和,体现的是阴阳平衡;《论语》讲和为贵,彰显的是人与人的和谐;《中庸》讲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关注的是大化和谐。因此,和谐是物之为物的自然本性,是事物协调的生存与发展

2、状态。  人在宇宙的生命体中具有根本意义,因此,人类利益和谐也是一种根本意义的和谐。从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和谐内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利益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在利益关系方面的对称平衡和相宜相生状态。它既表征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也要求人类克服敌对状态,共生共存、互利互惠,共同维系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以造福人类。利益和谐的实现可以通过政治、经济、行本文由.L.收集整理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而经济法作为利益平衡之法,对实现利益和谐无疑起到根本作用。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和谐  任何法律制度都把利益的有效调整作为自身价值的衡量尺度,并以独有的调整方

3、法,调整某类特定的利益关系。当立法者认为某类利益关系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中占主导地位,对社会关系发生重要影响,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并保障时,这类利益关系就可能纳入法律的轨道,甚至成为新的法律部门调整的对象。  19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加剧,市场缺陷及其引发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带来了系列威胁资本主义生存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实践表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种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为应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义登上历史舞台,把经济发展的自由放任纳入国家干预的轨道。

4、经济法对个人利益进行有效整合,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祈盼和诉求,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力维护者。利益和谐是经济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理念。  二、经济法利益和谐理念形成的法理逻辑  虽然民法和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基本法律,但是经济法对利益的调适,已经超越了民法的理念,是对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调和,并把促进利益关系的和谐作为自身的使命。  (一)意思自治与民法利益调整功能的局限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民法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个人自治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民法鼓励个人以契约为手段建立经

5、济关系,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以达到个人创造更多财富的目标。在罗马私法的制度设计中,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其主要的制度目标。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自由竞争思潮的影响下,现代民法制度得以形成,也是民法发展的巅峰时期。在民法设定的边界范围内,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具体交易的内容和条件。政府被定位为守夜人,除了进行必要的市场监管外,并不干涉当事人的具体交易过程,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要素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的事情。因此,民法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现代民法制度也体现了其制度合理性。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在刺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

6、同时,也造成了经济垄断、贫富差距、环境破坏等现实问题,社会将面临新的冲突,蕴含新的危机。反思现代民法制度,每个人作为自由、平等、无差别的个体存在的假设具有明显的缺陷。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与人之间智力、能力、交易机会、财富多寡等方面差别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尽显自身才智,人人获得充分发展只不过是美好的愿望而已。民法作用的结果就是人们社会地位的拉开与不平等,凸显了现代民法制度的局限性。  针对民法在利益调整中的局限性,各国遂对民法作出修正,如对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以期限制个人权利的滥用。但是由于民法没有也不可能放弃私法基本理念,其为回应社会现实作

7、出的某些修正,试图在民法制度中汲取一定的国家干预因素的改良尝试,也难以解决市民社会的新危机。  (二)国家干预与经济法利益调适功能的彰显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就存在着,当时推行的重商主义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明显例证,但是当时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场主体产生分化,一方面垄断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市场,滥用市场支配权;另一方面弱小的市场主体在强势垄断组织的压制下,市场交易自主权受到限制,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凯恩斯主义的兴起表明,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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