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被害人救济路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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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刑事被害人救济路径的选择【内容提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主要包括救助、补偿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如果以国家利益为主要考量因素,国家应当在刑事侵权损害已经或者必将危及稳定与安全的情况下,从关怀刑事受害人的角度给予救助;如果以社会利益为主要考量因素,国家应当以满足公众安全感、公平感为标准,承认刑事被害人平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国家救助模式选择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以下简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几乎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出现的一个话题。由于该话题政治意蕴的宏大,化解“涉法信访”等现实社会矛盾的急迫,人们对构建相关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缺乏足够的关注。受此影响

2、,我国部分地区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是一种欠缺理论准备和统一规范的实践。巩固和发展该项实践的积极成果,需要在科学界定刑事被害人救济的基础上,探究影响救济模式选择的利益关系和社会条件,冷静分析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准和社会安全状况等实际国情,以积极、审慎的态度,分阶段地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一、对刑事被害人救济的界定  确认并实现赔偿是刑事被害人寻求个体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但由于诉讼机制的局限,刑事被害人客观上难以在诉讼程序的荫蔽下实现其赔偿诉求。面对由此带来的严峻社会问题,近代思想家萌发了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救济的思想,⑴推动了刑事被害人救济立法和实践的勃兴。自2004年以来

3、,我国也展开了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探索。但是,人们对刑事被害人救济体系的基础概念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以致“刑事被害人补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援助”和“刑事被害人救济”等术语常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⑵虽然,在不同语言习惯、法律观念和法文化传统的影响下难以做到术语使用的完全统一,但为了理论的缜密和立法的严谨,仍有必要透过相关术语的字面意义解读其实质内涵,避免不同术语的混用和对同一术语不恰当的多种解释。  在慈善术语体系中,“救济”意味着“赈穷”、“恤贫”。但在法律、政策领域,按《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救济即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

4、不正当行为。”因此,“救济”通常也可以作为关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之方法的概括性描述,用以指代对权利冲突或利益纠葛的解决。任何权利冲突或利益纠葛都意味着一定的合法权利、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或特定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故而权利或利益救济追求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受冲突或纠纷影响的合法权利、正当利益及相关义务得到实现和履行。所谓国家救济体系是指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保障,旨在填补社会成员遭受侵害之合法权益、恢复遭受破坏之社会秩序的各种法律、政策手段。以刑事被害人为保护对象的国家救济体系有别于社会成员、民间团体基于道义对刑事被害人的援助。它具有鲜明的国家属性和制度属性。所谓国家属性是指这种救济系由国家掌控或主导

5、,以国家权力和财力为支撑;所谓制度属性是指这种救济以法律、政策为依据,为法律、政策所保障。救济主体与救济对象之间存在法律、政策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作为“公力救济”的典型代表,是国家救济的主要形式,但并非唯一的形式。由于程序发动的被动性、程序运行的时限性及其直接作用范围和裁判执行概率的有限性,诉讼往往难以满足个别主体的法律需求⑶。因此,将眼光仅仅局限在诉讼框架内,寻求解决“涉诉”法律纷争、利益冲突的途径,必然陷于不能自拔的“诉讼困境”。唯有将诉讼置放于社会大背景中审视,透过“涉诉”法律纷争、利益冲突的表象,探究其社会本质,剖析其社会影响,才能有效整合、统筹利用包括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和政策

6、救济手段在内的国家力量、社会力量。笔者主张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既与诉讼密切关联但又有别于诉讼的特别救济制度。它是国家为弥补诉讼救济功能之不足,在诉讼方式以外,以救助、补偿等方式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虽然这种救济以一定的诉讼状况(如已经刑事侦查确认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犯罪嫌疑人潜逃)为背景,以弥补诉讼功能之不足为动因,但它并不是为了敦促(如刑事诉讼)或者裁判、执行(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而且,这种救济所适用的程序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两造对抗”为基本构造、以法院审判为必要形式的司法程序。此外,这种救济由国家主掌,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以政府财政为主要

7、经费来源,既有别于少数地方、行业救济刑事被害人的个别行为,也有别于赈济刑事被害人的民间慈善活动;它以一定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为对象,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为基本事实依据,以特别的程序为保障,不同于对其他经济困难人员的社会救济;它以经济上的救助或补偿为手段,并非对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单纯的精神抚慰;它是一种救济手段,而不是对利用救济手段有障碍者的帮助。因此,它也有异于减、缓、免诉讼费或代理费等法律援助。  补偿与救助是可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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