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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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的论文关键词:没收财产刑人权公正节俭罪责自负内容提要: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这一古老刑种走过了由盛转衰的历史演变历程,在当今世界上已遭绝大多数国家淘汰。在当代刑罚理念中,没收财产刑因为反常理和反常情的手段构成了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同时违反刑法的公正价值和节俭要求,并与罪责自负原则严重抵触。废止该刑是我国构建和谐与理性的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现代各国刑法中的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和没收两种。①然而,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的“没收”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我国刑法中

2、的没收财产,是一种惩罚性的、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种类,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个人私有的、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一般财产,因而也称为一般没收;其他主要国家刑法中的没收,尽管有的也冠以“刑罚”的名称,但从实质上看并不具备报应性、惩罚性,没收的对象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特定财物,如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其立法本意是立足于特殊预防而全然不是基于惩罚的需要,因而不是刑罚种类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也称特别没收。在本文中,笔者试图揭示:没收财产刑在刑法史上究竟走过了怎样的发展演变历程?究竟是否与现代刑法理念格格不入而应遭到否定?而我国将来又当如何应对这一问题?一、没收财产刑的历史考察(

3、一)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刑在中国究竟最早出现在何时,学者之间的认识并不一致。部分学者认为,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记载最早见于战国时魏国的《法经》。[1]《法经》中的“籍”即是没收财产刑。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没收财产刑起源于周朝。[2]232《周礼•秋官•职金》记载:“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蔡枢衡研究后认为,“货罚”虽在当时还不是普遍适用的制度,但成为后世征收财物制度的起源。[3]由此可推论,“货罚”可能是中国刑罚史上最早的没收财产刑的雏形。秦朝的法律以严苛而著称,据载,秦律中实际使用的财产刑有九种,其中“籍没”,也称“收”、“

4、收录”,其重要内容就是将犯罪人的财产全部充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抄家”。并且,这种“抄家”不仅要没收财产,而且要将罪犯的家属“没收”到官府供其奴役———实际上是典型的株连制度。《索隐》记载:“谓籍没其一门,皆为徒隶。”秦朝的没收财产,主要是作为严重犯罪的附加刑,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作为一些轻微犯罪的独立刑罚,后者主要是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惩罚怠于农业生产的罪人。两汉及三国.南北朝时期,没收财产称为“没官”或“没”,作为重罪的附属刑罚运用得比较广泛。如梁律中规定,犯谋反、降叛、大逆罪者,皆斩,妻子女妾皆没官为奴婢,赀财没官。隋朝是中国封建制刑法的重要发展期,隋律中

5、已基本形成了以笞、杖、流、徒、死为主体的封建制五刑格局,没收财产刑依然不在五刑之列,但作为事实中的附加刑经常被使用。《隋志》记载,“唯大逆谋反叛者,家口没官”。然史料记载表明,不仅犯大逆、反叛这种重罪的人,即使轻罪犯人也难逃此刑。《隋书•文帝纪》记载,“开皇十五年冬十二月戊子,敕盗边粮一升已上,皆斩,并籍没其家”。可见隋朝对没收财产刑的滥用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唐承隋律,又经过不断修订、完善,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发达的刑律。唐律中的没官,分为一般财产的没官和特定财产的没官,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这是唐律在没收制度方面最显著的成就。一

6、般没收,在唐律中也称为薄敛之物没官,不在五刑体系中,只是作为对谋反、谋大逆之重罪适用的附加刑。《唐律疏议•盗贼》记载:“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阶级矛盾较为缓和的时期,统治者注意到了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的特殊严厉性,在适用上有所抑制。与《唐律》一样,《宋刑统》中并未规定没收财产刑,但由于自宋以来,阶级矛盾又趋于紧张,宋朝法律又比唐律趋重。尤其是在所谓“盗贼四起”的情况下,宋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了《盗贼重法》,其中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

7、,妻子编置千里。”从而以特别刑法的方式在五刑之外设置了没收财产刑。与北宋同时代的辽国,刑法中的“籍没”是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曰:“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这种将没收财产刑与其他主刑相提并论的规定,在中国刑法史上是第一次。宋以后历代封建刑法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变化都不大,只是随着封建统治关系日趋紧张,没收财产刑的使用更为频繁。按明律规定,就是贩卖私盐、私茶等官营商品的一般犯罪行为,罪人都该杖一百,徒三年,财产没官。《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特别刑法,作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的严刑峻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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