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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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论文.freelanright),而‘个人权’(personalright)则包含着个人间的差别”。9在人类启蒙运动中,启蒙思想家们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都是人生来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任何人、任何公共机构都不能否定这些上帝赐予的自然权利。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顿曾说过,“财产、生命和自由,这是每个英国人所固有的绝对权利”。10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状态下集体(国家)和个人的财产关系时指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

2、有。”11洛克则更为坚决地捍卫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他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277-80如果说洛克只是从政治上宣布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那么孟德斯鸠则是从法律的精神上昭示私有财产的不可剥夺原则,他明确地提出:公共利益决不能用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财产,或者哪怕削减其最微小的部分。13这一论述包含的必然结论是:对任何人,哪怕是犯罪的人,法律都无权制定侵犯其私有财产的处罚措施。自近代以来,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载入宪法,从而以根

3、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合宪性。美国联邦宪法早在二百多年前就规定:“国会有宣告惩治叛国罪之权,但剥夺叛国罪犯的公权时,除被剥夺公权终身外,不得涉及剥夺继承权,或不得没收其财产。”一位美国学者评价说:“财产权被认为是确立个人自治范围的法定尺度,维护财产权是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14但是,既然私有财产权是如此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那么为什么罚金刑在当今世界各国广为运用而没收财产被认为是违宪的?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没收财产刑对私有财产的剥夺是运用反常理、反常情的手段进行的。罚金与没收财产的最大

4、区别,就在于罚金只是判令犯罪人今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上缴一定金钱的方式承担自己的罪责,而没收财产是当场将犯罪人的全部或部分现有实物财产没收充公,前者不会伤及人的自然感情,而后者则不但容易伤及无辜,而且往往将犯罪人逼迫沦落到一无所有的悲惨境地。“以钱赎罪”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一种古老且宽容的刑罚遗风。之所以古代的赎刑与罚金刑联系得如此密切,而现代许多国家刑法中也盛行罚金的易科处置措施,就说明罚金的存在的确使人感觉到可以通过支付劳动报酬来补偿、洗刷自己的罪恶,弥补自己的过错,尽量给社会、给被害人减

5、少损失和减轻痛苦。从另一方面说,对某人处以1万元的罚金和没收该人价值1万元的动产或不动产,两种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情感上的冲击是截然不同的。这1万元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也许凝聚了犯罪人多年来辛勤劳动的奋斗果实和难以割舍的深厚感情,也许就是他和他的家人今后赖以生存的唯一物质资料和原始资本(尽管现代国家刑法中都考虑了人道性因素,但谁能保证实际执行中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这一原则)。对私有之物的感情是金钱无法衡量的,对犯罪人及其家属来说,凝聚在被没收之物中的珍贵感情瞬间被法律撕得粉碎,与其说强化了对法律的敬畏,

6、不如说加深了对社会的仇恨。无怪乎边沁早在19世纪就发出了呐喊:“没收———这是几乎在整个欧洲都残存的野蛮之刑。这样的刑罚是极其令人厌恶的,因为它只是在危险业已消失之后才适用;更大胆地说,因为它强化了应尽可能消除的敌对情绪与复仇精神。”15另一方面,从刑罚的具体性状上分析,罚金避免了没收财产刑的致命弊端。首先,罚金具有可分性。罚金刑的运用随着罪行的严重性大小可以有量的区别。虽然现在立法上关于罚金的量的规定还不够科学,但通过对刑法精神的理解与合理解释是完全能够做到恰如其分的。而没收财产刑却只有全部没收

7、和部分没收之区别,充其量只有部分可分性。其次,罚金具有可减免性。法院可以考虑犯罪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灵活地决定是否予以减免刑罚。但没收财产刑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有减免的情况出现,一旦判处没收财产,必定要遵照判决书执行。再次,罚金刑从理论上避免了没收财产刑“空判”的可能。②我国刑法规定了罚金的分期缴纳和随时追缴制度,这就使罚金的执行并不依赖于犯罪人执行时是否拥有足够的缴纳能力。但是,没收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只能没收刑罚宣告时犯罪人的现实财产,而不可能“没收”尚未形成的财产。如果犯罪人此时无财产,而按我国

8、刑法分则中对某些罪名采用“必并制”法定刑的规定(如《刑法》第239条绑架罪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则根本无法执行没收财产刑,这样难免有损法律的威严。由此可见,罚金刑具备附加刑适用的真实性,没收财产刑则可能大打折扣。(二)没收财产刑对刑法公正价值的扭曲。公正一词,源于拉丁语jus一词,从语义上分析,具有与正义相同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说,人类的正义观不过是源于社会主体实践的以主体需要为基础的情感判断,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和时代变迁不断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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