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756859
大小:5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07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的论文 摘要:人类文明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雄辩有力的证明,民法是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而且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对于保障我国人权,规范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和脉络的总结梳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民法发展的趋势,使得本文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有较高的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民法法律体系发展趋势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2、 一、民法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关于民法(civilla)又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的是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以我国宪法为基准和根本依据,同时各种法律规范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由各个部门齐全、内部协调、结构严谨、体例科学与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所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七个
3、法律部门,除民法商法之外,还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由此可见,民法是我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在其代表性著作《罗马法教科书》中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各种法律都可以说是从不同的侧面对民法进行解释说明,并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各项原则进行保护、发展和充实,或者为民法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或其他环境基础。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徐国栋在其1994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第4期的代表性论文《市民社会与
4、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中指出:“民法是与宪法相并列的存在,高于其他部门法,为根本法之一”。这些论述都指出和阐明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民法的作用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法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规范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一种竞争经济和法制经济,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各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能够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还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和保障基本人权。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法发展概述 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划分问题,民法学界争论较多,笔者在研究和综合各个民法学家的划分基础上,比较赞同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民法教授江平先生关于中国民法发展的三阶段论,下面结合笔者的心得和体会进行阐释。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l957年。废除前国民政府的一切法律意味着无论从公法上或私法上,无论从法律制度或法律观念、法律学说上都要与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社会所形成的全部成果完全决裂。政治上的“一边倒”也导致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学
6、科内容的“一边倒”,这就是全盘学习苏联。而苏联民法的基本体系、主要内容和术语,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的民法。对我国而言,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这一年的冬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起草民法典的班子,到1956年终于形成了一个包括总则、所有权以及债和继承四遍包括525条的民法典草案。这一时期物权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权利,债权制度的核心是契约自由,部分已被统购统销、计划任务所代替。应该说这一时期的属于我国民法的奠基时期,对于民法的规范体系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由于特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处于过渡阶段,加之受苏联的影响较大
7、,民法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以及与我国具体国情的适应性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从1957年至1978年。值得一提的是1962年中共中央着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此背景下,过大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新的民法典起草工作,1964年7月形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三编共计262条,遗憾的是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为之后的“四清运动”而中断,但是这次民法草案的起草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力图划清与资本主义的界限,将预算、税收等财产收入纳入民
8、法草案,但是在民法草案中却没有使用“权利”、“义务”、“债权、“物权”、“所有权”等法律概念,却使用了一些政治术语,如“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和“高举三面红旗”等术语。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时期,民法的建设与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总的来说,这二十多年程度不同地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尤其表现为私法与民法的虚无主义。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已经失去了它自己应有的独立、自治的功能。高度集中、计划、公有和高度国家意志必然使民法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