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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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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检察权之公益性原理初论(下)的论文当我们站在检察权属性的客观立场上即检察权是“相对独立的具有宪法性、独立性、超脱性、公益性的有权权力监督权,具有独立法权属性”,再进一步探讨研究检察权核心权能、其他权能及其结构。 检察权是有权权力监督权,她同样具有法权的权力(权利)要素组成即由检察权权力主体、检察权权力客体和检察权权力内容三方面组成。检察权权力主体不言自明是人民检察院;一般而言,其客体主要是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公权力,对象是运用、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而权力监督权(检察权)的核心内容概括的说,权力监督权主体
2、即检察机关依法对权力监督权客体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围绕违法性程度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以程序性为主的、兼有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活动资格。我们从学理角度并结合现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检察权纵向结构权能主要有:调查及侦查权(公职人员刑事侦查权为核心)、刑事侦查监督权(主要监督其他侦查权)、检察处置权等种类权力。 1、侦查权或调查权 权力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根据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举报、控告、申诉、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移送的以及自己发现的线索对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主要
3、围绕违法性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程度进行的有关侦查或调查(一下简称侦查权)活动的资格。 我们认为,检察侦查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1、检察机关所侦查的犯罪主要是发生于国家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因而这种侦查本身就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2、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经过一定的程序便可直接受理和侦查各种犯罪案件,这种侦查权显然是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行政侦查部门的侦查权的一种有效的制约和监督;3、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对其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是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司法弹劾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行使因具有权力监督权优势、组织成员法律
4、知识和地位优势,能够在国家权力活动中进行主动性权力监督或者被动性权力监督;但其调查权或侦查权的范围、手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除“严重违法”危害程度外,对那些执法过程中涉及范围广泛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社会稳定、对于公民最重要的权利,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检察权监督视野中;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手段还远远不能适应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此法律应当从三方面完善检察调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特定事项的一般调查权;赋予检察机关专门性如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规定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义务。由此可见,调查权在
5、其法定权能、实有权能与应有权能之间还客观存在距离,同时也表达了检察权权力监督法权属性、公益维护属性张显的客观要求。 2、侦查监督权 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运用侦查权侦查刑事案件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除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安机关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等部门也依法行使相应的刑事侦查权。所以,侦查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就是这些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侦查监督权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
6、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孽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违法不移交刑事案件;(12)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此外,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在审查逮捕中,还应特别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在审
7、查起诉中,还要对侦查机关等移送审查的案件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进行监督。 但现实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范围过窄,以公安机关为例: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而未有对公安机关撤案监督的明确权能;除了逮捕强制措施之外其他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导致提捕前拘留期限趋长、监视居住成变相羁押、违反规定变更强制措施、“以钱赎罪”、超期羁押等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存在,而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有效监督。因此,对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性处分的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并由检察机关颁布令状;对审前羁押进行主动定期审查;对侦
8、查阶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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