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753656
大小:68.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5-07
《提存公证若干问题研究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提存公证若干问题研究的论文摘要:提存公证作为公证“家庭”的“新面孔”“登场”,是公证的变化,也是社会嬗变的见证。提存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迄今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也有关于提存制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在适用时难以把握,且仅限于有关单行法的特定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是,提存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证明力的存在,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其消除疑虑、远离欺诈、减少纠纷、提高效率之效能,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等之独特作用还远没得以发挥。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关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
2、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提存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本文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司法部于1995年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中关于提存的规定,探讨了提存的性质、提存的原因、提存公证的办理程序、提取提存物的期限及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实践中,人们对此在法律适用上仍有分歧。为此,本文拟就提存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探。关键词:提存性质原因程序期限效力在我们的工作或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些事:还钱时遭到拒绝:想与别人做一笔买卖却因双方缺
3、乏相互信任而错失良机;网上购物恐落商业陷阱;房屋买卖双方在解决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等等。.真可谓“让吾烦心让吾忧”。难道就没解决的方法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不必“踏破铁鞋”,提存公证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当前经济态势日趋开放,经济全球化已成必然。从经济发展角度观察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公证规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一系列情形。债权人下落不明应该是归责于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债务人也只有在尽了相当的注意而不知债权人依据的前提下,包括对其代理人
4、、财产管理人的寻找没有结果、无法确知,才能申请提存。①若债权人虽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的原因。(四)债务人死亡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若在债权人死亡后而无法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等代替债权人受领的,应允许债务人通过提存而消灭债务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若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其判断正常事务的能力受到影响,而其监护人尚无确定的,也应允许债务人通过提存而消灭债务。(五)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或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
5、提存。但需注意的是,当事人申办此两种情形的提存公证时,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的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引致条款,使其他法律规定的提存取得适用上的依据。如《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另外,《担保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低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抵押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第69条、70条也有关于提存的规定。②三、提存公证的办理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
6、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通过提存这种方式,债务人将应履行债务所涉及之财产交于公证处,他的债务即视为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人就可以免除债务的负累,并且涉及财产所可能发生的风险也将由债权人承担。具体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如下:(一)申请债务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提交提存申请。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
7、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受理与审查首先,公证处应根据提存申请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是否负有清偿或担保的义务,申请事由是否充分,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要件。其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员还应按《公证
8、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对所提存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证明材料是否齐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