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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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  【摘要】韩寒以网络诽谤为由一纸诉状将方舟子告上法庭,这是2012年春最吸引公众视线的网络民事纠纷。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如何认定,网络诽谤出现的社会背景是什么,此类侵权行为有无一定的积极意义,政策、法律规制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本文将按照上述主线对微博侵权这一重要新生事物进行详尽阐释,以期对未来类似事件的审视提供有力参考。  【关键词】微博;网络诽谤;法律;职称论文  龙年春节,是方舟子陪我们过的2012年初春,中国公众常常会冒出这样一句有趣的调侃。1月29日,韩寒委托律师,就方舟子涉嫌网络诽谤,在上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方公

2、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尽管迄今为止又经历了韩寒修改诉状、撤诉等风波,但这场文战不再是无聊口水战,而是进入了严肃的司法程序。  从方舟子接棒麦田发出第一条质疑韩寒的微博后,MicroBlog就成为其发布证据、自辩正义的主战场,数量惊人的网友也以方粉、韩粉的身份搅动了一场规模巨大的微博激战。微博作为当今中国最引人注目的公共领域,其功能有没有变化?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有什么特点?  微博时代的公共领域  纵观现代社会舆论发展状况,公共领域由公共场所逐渐演变为以媒介作为平台和中介。因尼斯认为:如果一种媒介很容易被普通人接触到,它就会被民主

3、化。[1]微博作为普通人易接触的平台,推动公众成为一个个自媒体只需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就可发布信息。一句话就可号令江湖的便捷速度,超大面积转发、评论,双向沟通的传染效应,平等对话的民主姿态等都使中国公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  尽管诸多热点新闻在微博上呈现出碎片化图景,但微博由初始的社交平台逐渐转变为舆论监督的利器、法治进程的推力则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发布的《2011上半年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显示,网络热点事件中,18.8%的源头是微博。[2]在微博里,社会的发展趋势、人民的人心走向、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公众

4、的表达水平都以最鲜活、最直接的样本形式呈现于眼前,微博已经超越网络论坛成为中国第二大舆情源头[2]。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普及和表达空间的日益扩展,微博的民主开放品质开始受到一系列问题的挑战,如精英掌控话语权、网络语言暴力、虚假新闻、群体极化、网络炫耀、网络泄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韩方大战就是典型的网络侵权中的网络诽谤纠纷。  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  虚拟中的真实:网络诽谤。网络是社会通信、社交工具,同样需接受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制。在网络侵权的类型里,侵犯名誉权是最典型、最常见的一类。从艾滋女事件到微博第一案,网络诽谤已不再仅是围观者看

5、个好玩的闹剧,而成了普通公民和法人维权的诉讼依据。  2002年12月23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单独规定,其第63条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法律法规的出台,正是对虚拟空间的诽谤具有真实性的最好注解: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蒙牛诽谤门的3名被告分别获有期徒刑1年、缓刑、拘役和罚款法律法规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悬在试图或已经发出诽谤信息的人头上,警示他们必须为其行为付出

6、相应的法律代价。  质疑还是诽谤。我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四个要件:有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行为的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4]  上述网络诽谤侵权行为成立的各项要件里,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当属最重要的底线要件,其在某些案件里经过调查取证后容易鉴别(如艾滋女事件),在某些案件里却令人难以辨清(如韩方大战)。散布的定义与内涵并无太多歧义,本来明晰准确的捏造却在韩方大战中给了中国网民新的课题:质疑的权利和诽谤的边界在哪里?  用实质性证据说话。质疑是公民的权利,发表质疑言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然而,任何一项自由都存在

7、边界,质疑的重要边界之一就是需要质疑者提供实质性证据,即证据有足够的数量且能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的指向非常明确,基本上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证据的可靠性越大,证明效力就越强。反之,如果仅靠道听途说或靠自己的猜测、推理而导出的证据就涉嫌诽谤。从方舟子目前披露的所有证据来看,不仅有诸多场合听来的只言片语,而且其对韩寒作品的文字分析也基本以猜测、推理为主,并无还原当年现场的实质性证据。  不用自己得出的结论进行指控。合理的质疑,是在大量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某人或某事提出疑问,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表示怀疑,它的姿态应该是一个问号(?);诽谤则不然,诽谤

8、行为人通过前述证据推导得出结论,这种结论通常具有负面效应,对当事人本身是一种指控,对当事人名誉是一种破坏,它的姿态是一个感叹号(!)。方舟子不仅抛出了大量经不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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