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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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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险公司高现价产品再次被规范,该何去何从 自2014年以后,最近几天,保监会再次向各大寿险公司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的就是为了更加进一步地规范和加强高现金价值业务。而就在近两年,高现金价值产品成为了一些中小型险企的“拿手好戏”,但其中蕴含的风险也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所以保监会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是为了降低风险的存在。 一年期“高现价”产品受影响 “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改变是一年期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额度对资本金的要求高了。”一名中小型保险公司高管对本报表示。 根据
2、本报获得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中,并没有关于一年期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相关限制,仅是定义了“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而此定义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
3、也并无改动。 “这就意味着,对于一年期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原来并未单独规定,而现在是有多少资本金,就只能做多少此类业务,和之前规定相比相当于规模减半。而是否属于一年期产品,主要看在条款上退保手续费是否仅在一年以内退保时收取,和产品本身的存续期并不直接相关。”上述公司高管表示。 另外,和2014年的通知一样,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已然超过当年投入资本2倍的公司,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同样设定了至2018年年底的过渡期。 不过,和2014年的“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
4、,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显然更为严格。 征求意见稿要求:“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公司基准额的倍以内。” 如果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业务规模超过上述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应自下一季度向保监会报送专项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压力测试报告至少应包含公司整体层面的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针对高现金价值业务的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和现金流管理计划。 高现价产品何去
5、何从 2014年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而在“偿二代”中,反映公司量化风险的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变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变为“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否则,将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这条新规定相对之前是松是紧?接受采访的多名业内人士及从事多年保险审计公司的注册会计师表示,该条款的改动主要是配合“偿二代”,而由于偿一代和偿二代的计算方式不同,因此很难直接比较
6、。 “不过,从整个行业来看,‘偿二代’下,现在的高现金价值产品期限相对较短,对资本金需求更高,将对偿付能力形成较大压力,预计明年正式实行‘偿二代’之后,中小险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预计会有较大幅度的‘降温’。”一名中型险企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表示。 但是,上述小型险企高管有不同意见。他表示,在“偿二代”下,引入了很多风险因子,产品在偿付能力体系中的占比反而变小,如果投资相对不那么激进,或者从管理入手降低相关风险,则此类高现金价值产品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反而没有在“偿一代”下那么大。.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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