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

浅析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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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同时也是美国对单一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裁决结果显示,130多家中国应诉企业中,获得零税率的仅有天津美克公司一家。在法律程序方面,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单独税率问题和替代国问题。从美国商务部对本案的初裁和终裁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诸多问题的根本,同时也表明中国企应对美国反倾销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案情介绍时间事件2003年10月31日美国

2、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申请2003年10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立立案号2003年01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启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2003年1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延长立案的时间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企业100多家,涉案金额为9.579亿美元2004年01月0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初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004年01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初裁结果提交给美国商务部20

3、04年0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送美国商务部2004年0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初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90%~198.08%2004年07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及其终裁阶段的时间安排2004年08月05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将2004年6月24日初步裁定被征收普遍税率的部分中国企业修改为适用“单独税率”2004年09月09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初裁结果进行修正2004年11月0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公

4、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79%~198.08%2004年1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涉案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终裁,进行投票表决;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名委员均作出肯定性裁决2004年1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终裁结果提交给美国商务部2004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对单独税率结果进行修正,而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终裁结果中企业的数量是一致的  二、调查过程概要介绍

5、  (一)涉案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木制卧室家具。木制卧室家具一般(但不限于)按组合形式进行设计、生产和销售,通常称为卧室套或卧室组。其中,各组成部分基本上采用同种风格、同种材料或相同外观。涉案产品主要由木制材料(包括实木和加工过的木制材料,如木屑、纤维)或其他木制材料(夹板、同向夹板、塑合夹板和纤维板)制成,无论是否带有木制饰面或贴面或压面,无论是否含有非木制部件或装饰(例如,金属、大理石、皮革、玻璃、塑料或其他树脂),无论是否已组装、完工或成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  (二)调查期  本案的调查期限应为2003年4月1日~9

6、月30日。  (三)替代国  美国商务部认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根据可获得信息的情况以及获得信息的可信性,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是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的生产国,并且印度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大体相当。  (四)单独税率  根据在“烟花”反倾销案件中所确立单独税率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标准,美国商务部认为,强制应诉企业和申请单独税率的部分涉案企业符合单独税率申请的标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受政  府控制,批准其获得单独税率。  (五)普遍税率  向美国出口木制卧室家具的出口商远远多于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美国商务部向211家涉案产品的

7、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QV”,仅有137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申请单独税率,包括强制应诉的7家企业。2004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商务部签发了问卷调查A部分。没有对调查问卷“QV”作出回应的涉案产品的出口商适用普遍税率。  (六)正常价值  美国商务部采用生产要素法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生产要素法,美国商务部将根据中国涉案企业提交的其在调查期内的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乘以替代国的相应(本案的替代国为印度)生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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