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知识指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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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保险知识指要(一)再保险知识指要(一)再保险知识指要(一)  一、再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这种合同通常将原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转让一部分给再保险人并支付相应的保费,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原保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的赔款后,可由再保险人负责分担一部分损失。  (二)再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伙性  所谓合伙性,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发生的再保险业务往来所具有的突出的经济方面的共同利害关系。其表现是:原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缴纳分保手续费;如果发生分保合

2、同项下赔款,再保险人将按合同规定分摊其应承担的责任;原保险业务若经营良好,再保险业务亦获利;再保险合同如果出现盈余,再保险人通常将利润的一部分以纯益手续费返还原保险人。  总之,原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分摊给再保险人,从而保证了自身经营的稳健,再保险则以原保险为基础独立开展业务。原保险的经营效益,是再保险获得利润的源泉。因此为了自身的利益,再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状况必须备加关注,并愿意帮助原保险人精益求精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2.责任性  这里所说的责任性,系指再保险的标的而言,即如果说原保险的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人

3、的身体和生命,那么再保险的标的则是原保险人对上述保险标的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就是再保险合同所具有的责任性特征,或分摊责任的性质。例如:某保险公司承保一保额为1000万美元的钻井平台,自留40%,其余分保给再保险公司,若发生保险责任项下的全损,前者需支付给被保险人1000万美元的赔款,后者对前者1000万美元的赔偿应负有不可推卸的60%责任,即须支出600万美元的分保赔款。  (三)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

4、中,保险人享有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义务;而在再保险合同中,则出现以下情况:  (1)原保险人对于再保险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再保险人则对原保险人有给付保险佣金的义务,有的根据再保险契约,还要给付纯益手续费。  (2)原保险人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但遇有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偿因不同意见而拒绝摊付赔款时,原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对被保险人责任的履行。同样,被保险人延交保险费时,原保险人也不能以此为由,延迟支付其对再保险人的应付保险费,而再保险人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费。当原保险人破产时,被保险人不

5、能向再保险人申请赔偿,只可作为普通债券参与分配。再保险合同不体现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原保险人对于再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使再保险人能评估所承担的危险。通常是将承保保险标的的性质、地点、保额、费率等事项,以明细表的形式予以告知。如有变动,则以变动明细表载明变动事项,通知再保险人。否则,再保险人可视情节轻重,解除再保险契约或拒负其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时,原保险人负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其支出的费用,再保险人负有分摊的义务。当发生涉及再保险人要承担摊付责任的保险事故时,原保险人应尽快以损失初步通知书向再保险

6、人告知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标的损失情况、损失金额及分保摊付等(目前,多数再保险合同仅在赔款金额超过规定金额时通知再保险人,并兼做现金摊赔之请求)。  (5)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再保险合同通常以给予原保险人自主处理有关保险事务权为前提而订定,但若发现保险人滥用权利,再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同时仍有权取得再保险费。如对原保险人支付不当的赔款,再保险人可以免除其不应赔付部分的责任。因此,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若采取通融赔款等方式给付的赔款,往往规定需事先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  (6)原保险人处理再保险事务,应随时接受再保险人的检查,如

7、自留额的取舍、危险的分配安排、登录、分保费的计算、赔款等。若发现有处理不当情况时,除可请原保险人进行改正外,再保险人也可据此解除契约。  (7)再保险人需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义务的保证,其方法各公司要求不一,通常由原保险人提供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等。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利益和责任。而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分出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中只具有补偿性,其

8、表现是再保险接受人要根据分保合同规定的限额和自己承担的比例,对分出公司所支付的赔款予以分摊、补偿。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一家保险公司和某一保户所订立,而且多在本国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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