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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保险知识指要(七)再保险知识指要(七) 三、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再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 在再保险合同中,有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共同命运条款 共同命运条款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约约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该条款规定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在利益和义务上共命运主要是出于再保险业务的特点而做出的。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往往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尽管再保险人承担的是原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但他实际上根本无法介入原保险业务,所以由条款约定将有关承保对象的选择、费率
2、制订和保费的收取、赔款的处理、对受损标的施救和采取措施、损余收回、向第三者追偿、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事宜授权原保险人单独处理,只要原保险人是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均由双方按达成的协议规定而共享与分担。这就使原保险人能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积极而灵活地开展业务,正确合理地制订费率、恰当谨慎地处理赔款,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利润。 但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共命运并非毫无限制,原保险人为了单方面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再保险人就无须共命运,不承担费用的分摊,同时,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共命运是指保险上的命运,而非商业上的命运。保险
3、上的命运指原保险人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人因接受其责任之转移,所以须与其同命运。商业上的命运指原保险人本身财务上的问题,诸如:原保险人因员工或经纪人侵吞保险费或原被保险人不交付保险费等所致的损失。对于原保险人这些商业上的损失,再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原保险人不能以原被保险人不交付保险费为由而拒绝向再保险人交付再保险费。另外,再保险人对于超过合同限额或责任的赔款也不负责任,即使是优惠赔款条款,再保险人也无跟随之理由,除非再保险合同中订有优惠赔款条款,约定由原保险人全权处理赔款,包括通融赔付。 共同命运条款沿用甚久,已
4、为国际保险市场所普遍承认,但近几年来,由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不景气,许多再保险人已提出要重新考虑这个条款,他们特别注意要求分出公司在决定通融赔款和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时征得他们的同意。 2.过失或疏忽条款 由于再保险手续颇为繁琐,从再保险协商过程至账单编制、再保险费交付等具体工作难免有错误、遗漏以及延迟等情况发生。例如:由于保险工作人员的疏忽,在报表中漏列了一笔应该列入合同范围的业务或者弄错了数字,如果为此构成违反合同,未免不尽情理也难免有碍再保险交易进行,所以,在再保险合同中普遍订有过失或疏忽条款。条款规定,订约双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
5、作中发生了错误、遗漏或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错误、遗漏或延迟只要不是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就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双方应本着“同一命运” 的精神,负责到底。但是错误或遗漏等一经发现,就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更正。在实务中,发生错误遗漏或延迟常常有下列情形:应办理再保险而未办理或办理有错误;应办再保险账而未办理或办理有错误;应记入业务或赔款明细表而未记入或记载错误;赔款发生,应通知而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有关合同内容已发生变更,但在执行中未予变更或执行错误;依照合同规定,应通知而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 本条款主要是对
6、分出公司在办理再保险实务中由于非故意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错误、遗漏或延迟给予纠正的机会,以利再保险交易的发展。但这也更要求原保险人具有最高诚信,不然会滋生原保险人的侥幸和依赖心理,给再保险交易带来损失。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