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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香港尤为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论文关键词:首席法官终审权法院体系管辖权终审法院香港尤为行政区基本法司法活动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文于免费,2012年最新,。 论文摘要:本文依据“1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尤为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划定,侧重阐述未来香港尤为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孕尤为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尤为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尤为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尤为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通过对于上述题目的阐述,说明未来香港尤为行政区的司法制度,拥有下列两个基本特点,1是尤为行政
2、区成立后,香港原本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存,2是尤为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和由此发生的1系列法律题目以及实践题目。本文于免费,2012年最新,。 《香港尤为行政区基本法》(下列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治体系体例模式。而司法制度则是这1政治体系体例的首要组成部门。探讨香港尤为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拥有首要的理论以及实践意义。本文于免费,2012年最新,。 1、香港尤为行政区法院本文于免费,2012年最新,。 《基本法》第八一条第一款对于香港
3、尤为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划定:“香港尤为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以及其他专门法庭。”于是可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后,原在香港执行的司法体系体例(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存,然而,将有两处显著的扭转,1是设立终审法院,2是对于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显著,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后,香港尤为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于是,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尤为行政区的最高法院。这样,就必须对于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扭转。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孕上诉庭以及原讼庭)、地法子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
4、判法庭,和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1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了月l日之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实在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此,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法子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详细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存,只是名称的扭转。由于法院体系的主要变化是设立终审法院,于是,在《基本法》司法机关1节的条文中还作了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和终审法院的职能以及法官的任免等方面的明确划定。 现今香港法院体系与未来香港尤为行政区法院体系
5、对于比图表以下: 2、香港尤为行政区法官 香港尤为行政区的法官,依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有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举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职员,原本的任免制度,继承维持。原在香港任职的法官也将可以继承予以留用,其各方面的待遇,将不低于现有尺度。但在触及到有关国家主权以及设立终审法院等相干题目上作了相应的扭转。现详述以下: 一.法官的任职资格。 《基本法》就未来香港尤为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以及条件,作了以下原则划定:(一)香港尤为行政区终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尤为行政区永远性居民
6、中的中国公民担负,(二)香港尤为行政区的法官以及其他司法职员,应依据本人的司法以及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礼聘。(三)香港尤为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以及其他司法职员都可留用。 从上述划定来望,与香港现在法官的任职条件比拟,最显明的变化就是,终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尤为行政区永远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负。也就是说香港永远性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在外国有居留权者,均不能担负这1职务。这是执行“港人治港”原则的详细要求以及体现。 二.法官的任免。 香港尤为行政区法官的
7、发生与目前香港法院法官的发生很类似。依据“基本法”的划定,香港尤为行政区法院的法官,依据当地法官以及法律界及其他方面有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举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但任命尤为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以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必须由行政长官征患上香港尤为行政区立法会的称许,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案。 对于于法官的罢免,《基本法》划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基本法》第八九条划定,香港尤为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施行职责或者行径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以依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患上多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罢免。香港尤为行政
8、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施行职责或者行径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患上多于五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入行审议,并可依据其建议,按照《基本法》划定的程序,予以罢免。但对于于香港尤为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以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罢免,还须由行政长官征患上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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