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ID:9737965

大小:66.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5-07

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_第1页
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_第2页
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_第3页
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_第4页
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刑法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教育是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那么,教师为实现学生身心发展之目标,有无必要使用惩戒性教育方式?教育学研究领域中持肯定看法者居多。客观上讲,即使是正常实施的教师惩戒,如言语责备、隔离措施、没收、留校,乃至存在争议的轻度体罚,势必造成学生身体、人身自由、名誉等权益的损害或威胁。仅从外观上论,如此行为似乎符合刑法上的特定罪名: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在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明确赋予教师法定惩戒权的前提下,依据其刑法第35条规定:基于法令或者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

2、即,某些外观上符合刑法罪名的行为,因是依照法律的行为而具有其正当性,可排除其犯罪性。我国刑法并无类似规定,且教育类法律法规也无类似明确的惩戒授权规定,对于必要而适度的教师惩戒行为,刑法学如何从实质上排除其刑事违法性?继之,若教师违法滥用惩戒权,刑法介入的立场是什么?本文拟对以上两个问题稍作研讨。  一、教师惩戒权及其违法滥用  (一)教师惩戒权的必要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通观学界对教师惩戒权必要性的论证,存在法定权利说的取向:即以

3、具有强制力背景的实证法规范作为惩戒权正当性的论据。如:惩戒教育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教育权;教育法规没有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简言之,该行为因为法律允许而正当。在笔者看来,合理的论证思路应是:该行为因为正当而被实证法规范吸纳内化。从教育活动本质及其规律它适用于教育自治、自律状态发展至教育国家化的始终,研讨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  任何教育活动都是有目标的。教育目标隐含的强制性,决定了教育惩戒是教育手段之一。教育目标确是向善的: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必须正视的是该目标仍然是人为设定的围绕知识、能力、道德、行为规则等方面的特定标准。既然是标准,当然

4、是刚性、命令性、普遍性的。这种附着于目标上的强制性,导致结果有二:  1.对于那些未达到目标的学生,教师在使用了诱导、鼓励等教育手段之后,能否考虑使用适度的惩戒方式?换言之,适度的教育惩戒,以学生可承受程度的受损代价,是否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结论是肯定的:惩罚在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2.对于那些有违有助于目标实现的教育或教学秩序的学生,教师不排除使用适度的惩戒方式。教育目标

5、不是在真空中落实,它是通过以师生双主体互动的教学活动为主体的各种教育活动来实现。诸多活动自然是循规有序,对于有意越轨者间接破坏其他学生实现受教育权利、损坏教育活动的效率,当然不排除施以适度教育惩戒。此种违规受惩守规的体验学习,本身就是学生将来社会生活的校园演习。即,教育中的惩罚加深着儿童对学校规范的感受、理解和认同,是儿童掌握集体生活规范的特殊而必要的途径。教育在根本上是带有强制性的,正是这种强制使得教育成为可能。也使得惩戒成为教师教育方式中的备选之一。同时,理想的教育是性善的,是有意识地将受教育者身心引向真善美。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教

6、育的性善本真决定了,教育惩戒只能是以善为目的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恶。正如有学者所言:对惩罚,不该使用时,绝不滥用;可用不可用时,尽量不用;迫不得已时,应当慎用、巧用。即教育惩戒在所有的教育方式中所占比重是很小的。  (二)教师惩戒权的特点  教师惩戒行为针对的是学校里的违规学生,厘清教师、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把握教师惩戒权的特点至关重要。三者之间法律关系,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两个问题: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教师的法律地位。梳理关于这两个议题的讨论,可得出教师惩戒权的特点:  其一,公权性或职务性。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教师

7、的法律地位来看,教师惩戒权具有公权性的特征。关于前者,有学者提出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说:它是由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具有公权性质的法律关系;该公法特征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教育权,包含了由公法范畴内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监护职责。[10](P13-18)不难看出,该观点依然肯定了学校的部分监护职责,突出强调了国家以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干预调整。如此,使得学校拥有公权性质的教育管理权。再者,就教师的法律地位而言,我国教育法规定:任用教师的主体是学校;任用形式是聘任制。但是,由于学校法律地位徘徊

8、于行政机关和法人之间的模糊状态,致使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游移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如学校所拥有的公权性质的教育权下移至教师,教师惩戒权继而派生出来,亦具有公权性。  其二,专业性。学校教育是由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