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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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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从道德诉求到制度补偿 摘要:我国当前的教育救助是一种基于道德诉求的济贫式救助,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项目杂乱,资金不足,救助方式不规范。不论从社会正义发展的要求看,还是从贫困文化论与人力资本角度看,都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确立正确的教育救助政策取向,实现从临时性救助到制度补偿的转变,从基本受教育权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型,建立协调有序的救助管理体制。 关键词: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制度补偿 Abstract:Theeducationalassistanceinourcountryisbasedontherequestofmorality.Asseemfromt
2、heaspectofsocialjustice,povertyculturehumancapitaltheory,it’snotconsistententofsociety.ustestablishacorrecttropismforeducationalassistancepolicy,carryoutthetransformationfromtemporalassistancetosystempensation,frombasiceducationalrightssalvationtoprehensiveassistance,andestablishaharmoniousmanag
3、ementsystemforit. Keywords:offspringofvulnerablegroups;educationalassistance;policypensation 接受良好教育是防止弱势群体贫困代际传递最重要的途径,也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本质要求。弱势群体子女不同阶段的教育救助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重要而紧迫的命题。 一、基于道德诉求的教育救助及其特点 近年来,城乡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救助问题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同时也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救助项目杂乱,资源缺乏有机整合。教育救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部门,民
4、间组织还是学校,国家的有关文件缺乏明确界定。从各省的原则规定看,由于实施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学杂费减免,因而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学校。这种界定是缺乏合理依据的。政府是发展区域教育的主体,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提供者,这是政府的存在方式所决定的[1]。对弱势群体子女实施教育救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一种道义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不明,我国教育救助实施项目比较杂乱。不同的部门实施不同的项目,相互之间缺少沟通联系和统一规划,救助资源缺乏有机整合,使救助体系整体效应难以发挥,造成社会救助资源分散,增加了救助成本,降低了救助效果。 二是政府救助资金不足,社会救助不力,覆盖面狭窄。当前,教育
5、救助对象需求量大与政府救助资金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地方政府的财政多属于“吃饭财政”,往往在对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问题上没有承担应有的主体责任。由于资金的短缺,往往存在救助面过窄、力度不够、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在问卷调查中只有3.5%的贫困生受到救助[2]。同时,我国整个社会对慈善行为的作用和认识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教育捐助无论在整体数量还是自身能力建构方面,都不足以应对社会现实的需求。社会力量在教育救助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微小。 三是救助方式不规范,救助程序烦琐,管理滞后。目前我国教育救助措施具有临时性特点,没有整体、长远的规划,缺乏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随意性较大,实
6、施者往往根据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来决定救助方式,无法满足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需要。而且救助活动过于零散,多头救助导致重复救助,机会不均等,许多没有稳定的救助途径。救助程序烦琐,以“两免一补”的实际操作为例,资金的发放要经过六道程序,过手的机关和部门太多,容易形成资金的迟发、挪用或截留现象。 在救助过程中,还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救助机构不完善,运行机制不畅,没有建立完整、规范的贫困生档案,救助款项没能专款专用,许多救助资金没有落到实处。获得救助资金的渠道和救助后的跟踪管理均较欠缺,救助的情况也得不到实时反馈,整个教育救助体系还不规范。 二、对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进行制度补偿的必要性
7、政府对于改变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状况负有主要的责任,必须通过政策与制度的调节促进教育资源配置趋于公平合理。“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尽可能的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3]。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在教育方面保障弱势群体子女享有一定的优惠,是教育救助的应有之义。 从社会正义发展的要求来看,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对弱势群体平等对待并进行制度补偿。对于教育弱势群体而言,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是不够的。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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