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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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但这些探讨,几乎都是力图建立一套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上,采取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但我认为现有的理论探讨在学理层面相当充分,在实践层面由于对中国的具体国情重视不够,缺乏可超作性。笔者现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

2、看法。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31-02    一、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现状  从两个案例谈一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  案例一: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该市居民阎正学,因看不惯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在遭到文化局拒绝后

3、,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二:2006年4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农民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该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以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辆小轿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  以上两个案例,法院一个以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一

4、个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丘建东,从1996年的一块二官司至今的十三年来,从消费者权益维护到公民宪法性权利捍卫,一共提起二十余起公益案件,结果都是败多胜少。这就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现状的缩影。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日益提高,在发现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不再沉默,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主动与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作斗争,以求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

5、益。虽然诉讼没有成功,但是他们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利益所产生的效益,对我国行政法制进程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再从理论上看,当前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放宽至普通公民,也就是说,主要有三种类型:普通民众、特定的公益性团体和部分自治组织、检察机关。①另一种观点认为,现阶段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权仅赋予检察机关。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必须同被诉具体行

6、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虽然2000年3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资格问题作了从宽解释,只要某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但是这并没有实际超出有利害关系的范畴。②因此,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这样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来维护公共公益。因此,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还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为维护公众

7、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而诉讼之目的。  二、西方国家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界定  下面笔者就以较为典型的美国为例,探讨以下西方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以资借鉴。  美国是现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行政公益诉讼主要表现为在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谓私人检察总长理论。③这种理论在联邦法规中得到了极好的体现,如清洁空气法所创设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随后在1973年最高法院进一步对起诉资格的放宽加以确认。最高法院认为,不能简单地因为许多人都遭受了

8、同一种损害,就否定受害人中某一人的诉讼资格;如果否定某一受害人就公益妨害而提起诉讼的资格,那么对危害性更为严重的政府行为就会没有人提出控告;并且,诉讼资格的审查应是质量上的审查,而不是数量上的审查,只要原告遭受了可以辨认的轻微损害,就足以确认他具有起诉资格了。④可以说,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史实质上就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通道越发畅通的历史。同样,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能一步到位,必须遵循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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