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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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为坚实基础,能更好的实现行政法依法行政的价值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我国理论与实践部门的共同呼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法治实践中最活跃的因素,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必须解决好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及设立必要性的研究,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架构予以探究。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共利益;架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多以及影响力

2、扩大。然而,在中国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统一概念和专门法律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存在较多缺陷,现有的制度框架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上遭遇困境。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关键概念,是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及内涵原告资格,又称起诉资格,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对原告资格的概念是这样阐明的”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主旨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该案诉讼的正当原告。若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

3、要求,具有为司法争端所影响的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认为起诉人在诉讼中享有法院应当给予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原告资格的另一个作用是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及法院是否享有审判某一司法争端的权力。原告资格与起诉人实体诉讼请求的是非曲直没有直接关系”。根据这一经典解释,原告资格主要解决”司法争端”和对该争端”足够的利益”两个方面的问题。相应地,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也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要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内,这是前提;其次,对所提起诉讼的事项要有足够的利益,这是中心问题。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性机构的公权力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而不仅是专属于某人的具体利益,因而

4、原告资格中的条件之一”足够的利益”,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具体利益。据此,与一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一)原告是无利害关系人相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其自身的利益并不一定必然受到伤害需要司法救济。因为行政公益诉讼是对公共利益的至高追求,所以原告的起诉目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起诉人个人利益会因公益诉讼而直接或间接地增加;第二种是公益诉讼完全独立于原告自身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起诉的唯一驱动因素,胜诉与败诉和起诉人个人利益无关。(二)认为公共利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就可以提起诉讼公益诉讼的

5、提起不以公益侵害的现实发生为要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地判断公共利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三)原告处分权的受限制性一般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原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享有自由处分权,如,自由决定撤诉、申请执行等。而行政公益诉讼由于所涉及的不是原告本人的私利,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不能像处分自己权利那样自由的处分社会公共利益。二、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实紧迫性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虽然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

6、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但是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我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合法权益”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日益膨胀并对社会生活的介入越来越广泛,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侵犯相对人的利益,而且对公共利益的也会造成损害。国外许多国家均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我国立法在这方面仍然空白,这种现象不仅阻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而且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来说,中国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享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7、的主体范围狭窄。这主要表现在:如果案件与公民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提起诉讼;社会团体几乎不享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国家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困难重重。(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享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公民提起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在立案这个门槛就被预先剔除了;依据现有的制度,公民通过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成本过高;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三、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架构现代社会社会关系高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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