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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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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内容提要】价值决定制度,因为价值是制度的目的,社会的价值取向规定制度的基本性质并决定着制度的运行模式。诉讼监督价值作为价值在法学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它决定着诉讼监督的基本性质和运行模式,决定着诉讼监督的改革方向。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它对诉讼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的追求、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对人权的有力保障。【关键词】诉讼监督程序正义实体真实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
2、讼中不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而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相关法律还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等5部。这些法律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规定内容大致包括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等。这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以刑事诉讼为主体,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诉讼监督格局。⑴价值决定制度,因为价值是制度的目的,社会的价值取向规定制
3、度的基本性质并决定着制度的运行模式⑵。诉讼监督价值也不例外,作为价值在法学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它决定着诉讼监督的基本性质和运行模式,决定着诉讼监督的改革方向。作为诉讼法学领域的一个基本范畴,诉讼监督的价值范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诉讼监督价值的理论研究可以为诉讼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而且可以内化人们的诉讼程序价值观念,并转化为在诉讼法治领域自觉守法和维护人权的意识。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它促进了诉讼程序的正义、对实体真实的追求、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对人权的有力保障。一、程序正义:诉讼监督的形式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同属社会正义,它的核心内容是分配正义
4、。程序正义是指制定和实施公正的利益分配政策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流程安排。它通过一系列的正义规则和程序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利益主体的行为,实现利益的公正分配。程序正义强调起点平等和规则公正,主张在坚持原则和规则的指导下,对于社会利益的分配,可以通过利益主体的自主博弈达到分配结果的正义。可以说,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过程正义和普遍正义,它意味着对身份特权的否定、对人权的有效保护、对未来均等机会的开放⑶。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只能存在于程序公正当中,离开程序就没有实体公正,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实体正义。而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诉讼监督,正是为
5、了诉讼程序正义的追求。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中提出了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思路。根据该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除此以外,该司法解释还对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⑷。《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情形有人民法院
6、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管辖错误的等等。这些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法律规定有力地确保了司法权独立行使、诉讼双方平等、诉讼程序公开透明等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主要因素来自于外部的干扰,而诉讼监督有利于排除外部的影响,从而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诉讼监督是对国家机关滥用职权的防范,不会对其依法行使职权带来影响,不会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至于诉讼双方平等,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破坏了控辩平衡关系,认为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拥有一些特权,庭下
7、公诉人手中掌握的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各种侦查、审查权限,就使得辩护方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相比之下显得更加弱小,何况公诉人凭借监督职责这一体现出一定权威性和独立性的身份质证、辩论、发表公诉意见,往往给辩方的感觉自己处于弱势地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看,我国刑事审判中公诉方与辩护方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公诉方所享有的审判监督者的身份又使本已失衡的控辩力量相差更为悬殊,造成法庭上控辩双方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⑸。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因为诉讼监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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