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管理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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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高校学生管理的立法完善  摘要: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实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由于立法机关的概括授权,使高校学生管理经常与受教育权发生冲突。因此,从法律保留原则出发,认为应从立法的层面上实现二者的协调,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学生管理;受教育权;法律保留    一、概述    高校学生管理权就是高校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法享

2、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主要是按照国家的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会,学生受教育程度已成为人们实现劳动权的一个关键因素,受教育权直接影响着人的个性发展权、对社会成果的享受权和对社会发展的参与权。正因为受教育权在现实社会中的极其重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已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固定下来。当今世界,受教育权已成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基本人权。早在1948年的《

3、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就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把受教育权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高校进行学生管理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实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的《教育法》只是对学生的权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学生权利的具体表现及实现的途径,不具有可操作性。《高等教育法》把对学生的管理权笼统地授予高校,立法机关立法的缺陷使高校的学生管理权经常与作为基本人权的受教育权发生冲突。  

4、为高校的学生管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并使得具有公权性质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实现良性的互动,应进一步完善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有关的立法。    二、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保留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有其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但在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问题时,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应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受教育权利本身。为此,对于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如招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种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的事项,应由立法机关的法律来规定,即学校在依法行使学生入学决定权、学籍处分权等有关受教育权的获得或丧失的权力时,

5、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最初由德国人奥托·梅耶提出,指的是为了抑制行政权的恣意,对国民权利、自由的限制,不允许由行政权来进行,而必须保留给立法权(法律)。法律保留原则今天成为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所谓“法律保留”(Gesetzsvorbehalte)是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立法机关的法律做出。在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中,就已有法律保留原则的宣告。《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

6、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与《人权宣言》第6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相结合,《人权宣言》第5条可以被解释为,只有人民可以对自身的权利进行限制,只有人民通过立法机关表达的公意才可以限制公民的行为。在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下,有权力对基本权利做出限制的只能是立法机关,这意味着,如果国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依据,则当然被认定违宪。  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关,还有如下原则也用来作为审查对基本权利限制是

7、否合宪性的标准。(1)法律的明确性原则,是指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能够对公民的行为作确定性的指引。立法机关纵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但法律规范在对象、措施、范围以及针对哪种基本权利上必须非常明确具体,使公民可以从该规范中明确获知自己应当如何行为。“明确性原则”是对“法律保留”原则的补充和细化,是为了防止因为限制性规范内容模糊而造成基本权利被过度限制。(2)重大性原则。重大性原则是指对于涉及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制订法律,对于涉及基本权利的“一般事项”可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

8、行政法规。这一理论是为了适应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大,如果严格要求一切涉及基本权利的事项都必须由国家立法规定,就会造成立法机关的负担过重和国家效能的低下,而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则可以缓解这一问题。从强调人权保障的角度,重大性原则也可表述为:“立法机关不得随意授权行政机关对涉及基本权利的事项做出规定,对于涉及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保留。”(3)授权明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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