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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浅谈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适用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二个层次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第三个层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在本罪的三个层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其中争议最大的内容,也是学者们讨论交通肇事罪所无法避免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所存在的不同的理论观点加以介绍,然后对各观点的产生依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加以分析,进而提出本文所坚持的观
2、点,期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的认定与处理提供参考。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观点概况 对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理论和实务界始终存在着争议,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没有消弭这种分歧,反而由于其理论依据的不足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诸多不当的结果而使这种争议更加凸显。如今,在理论及实务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逃跑致死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早期的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
3、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种观点从语意上讲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了两点限定,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和被害人得不到救助。严格从字面解释来看,在这两个限定下,行为符合此处逃逸的范围较小。对诸如行为人虽然逃跑而被害人得到他人的救助,或者行为人虽救助了被害人,但将被害人救助后又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都理应排除在外。但从司法实践上来看,这种观点的落脚点在于强调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即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有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则认定为此处的逃逸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不救助致死说。此说认为行为人
4、逃避法律追究的逃跑行为与行为人的不救助被害人的不作为以及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系。《解释》的规定偏离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范重点,应当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因此,不救助致死说是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是否履行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为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 第三种观点是二次肇事说。这种观点指出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能够为故意而只能为过失,因此应排除行为人在故意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行行为的情形。因此,该观点认为,因逃逸
5、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为高度紧张等原因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这样就保持了交通肇事罪罪过形态为过失。由于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逃离的行为具有造成新的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故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张明楷教授早期也力倡这种观点,最近已做出适当修正。尽管经过了诸多批判,直到最近还有不少学者认同并支持这种观点。 第四种观点是结合说,主要是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结合。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从字面解释来看,既包括因不救助被害人导致其死亡的情形,也包括在逃逸过程中因过失第二次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6、的情形,两种情形不能偏废。 第五种观点是不救助被害人、不清除路障致死说。这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积极抢救负伤的被害人,不清除肇事形成的路障,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以及后来车辆轧死被害人或者致使其他被害人伤亡的情况。 二、对上述观点的评议 首先,逃跑致死说混淆了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的规范目的,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刑法理念,应当被抛弃。虽然逃跑致死说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并且曾经一度占据通说地位,在司法认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观点实质上为行为人设定了一项义务,即行为
7、人在交通肇事后应积极救助被害人,并积极接受执法人员的处理。应当说,这一义务并非空穴来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一行政法规为行为人设定了保护现场、救护受伤人员、报告交通警察等一系列义务,似乎为该观点提供了法律和正当性基础。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刑法与行政法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行政法等相关法规的规范目的是通过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以维
8、护公共利益和保持有序的公共秩序,而刑法规范通过惩治犯罪来实现保护法益或保持社会伦理秩序的目标,其所规范的行为必定是严重侵犯法益或者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行政管理的至高目标是效率优先,而刑法规范以保护法益和保障意思自由为使命。⑥刑法有其独特的机能和价值内涵,与行政法有着不同的视角和判断方式,故不能以行政法的判断取代刑法的判断或者直接将行政法的判断作为刑法判断。上述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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