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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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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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内容提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新刑法增设的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这一简单的情节,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却存在多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本文以刑法立法学、解释学为指导,用一、“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而规定的,即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该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符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也是增设“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法定情节的立法精神所在。笔者认为,要全面掌握刑法新增设条款的含义,除了对其进行逻辑推理和语义分析外,必须考察它的立

2、法背景。新刑法增设的每一条款并不是凭空臆造的,它反映了司法实践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所以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有着立法上的根据。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

3、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处罚时,有一个问题是需要研究的,即结果加重犯的结果是否必须由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在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中,这个加重结果的产生是否必须由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逃逸行为所造成的加重结果能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对此,学者们一般认为,原则上加重结果以由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例如伤害致死必须由于伤害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然而,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具体情况,也可能具有稍微不同的性质。在日本强盗致死致伤罪就是适例,日本的判例明确解释为:死伤的结果由进行强盗的时机实施的行为所产生就够了,不一定要随同强盗的实行行为而

4、发生。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因强奸致人死亡)也是如此。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不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其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得以进一步加重的条件,所以,不能将因逃逸引起被害人死亡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正如犯盗窃罪后,行为人自己隐匿赃物,就不能分别定盗窃罪和窝赃罪,而只能定盗窃罪一罪。同样,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后,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抢救,在被害人出现的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法律对行为人的评价也只能是故意伤害罪,对于因故意伤害出现的死亡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

5、加重犯,而不能先定行为人为故意伤害罪,又因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又成立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二、“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可能是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前面所提到的刑法理论上的第一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事实排他地归入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趋利避害是人类的一种本能,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坐牢,或害怕巨额的补偿费用,或担心遭受受害方的殴打,往往置社会公德和受害者的生死于不顾,畏罪而逃,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而且由

6、于行为人逃逸,这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行为人在逃逸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其躲避公众视线的目的,往往表现为超速行驶,或者在黑暗里熄灯前进,因而再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除了其立法精神所指含义外,这种情形也包含在内。理由是:第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精神,刑法的功能在注重保护人权的同时,应向社会保障方面倾斜。法网越是细密,排除在法律调整之外的行为和事实就越多。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将各种实质的违法犯罪纳

7、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只要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在其外延模糊的语义范围内可以对刑法条文进行符合社会形势需要的解释,通过这种解释所得出来的结论往往包含所谓的立法原意而又并不完全局限于这一立法原意。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法定情节解释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同时也不会得出荒谬的与法律相抵触的结论。第二,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强调重罪重罚,罚当其罪。重罪并不单一地表现为犯罪的重结果,而且表现为通过犯罪行为所征表出的反社会心理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采取不负责任的逃逸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这一“逃逸”情节就是应该受到

8、从重处罚的。在逃逸的过程中,又出现了致人死亡的重结果,所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法定刑应该高于两个单纯的交通肇事罪或一个交通肇事罪与一个过失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情况。如果按照司法实践的作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是理解为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的情况,而是分别定以交通肇事罪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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