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范围的正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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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范围的正确界定邱广木内容提要:通过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范围的探讨,分析了它的适用范围的界定,捉出了“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范围的正确界定方法。关键词: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范围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猛于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上升,这既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造,又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本文从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广”适用范围的探讨入手,对“因逃逸致人死广”适用范围进行论证,以期对在司法实践中止确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有所帮助。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范围的概述理论上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的探讨,主要表

2、现为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或因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i第二种观点认为,“I大I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发生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况,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这是现行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为一个法定刑;“第三种观点认为,包括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和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两种情形;帀第四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未构成犯罪,后因逃逸而缺乏抢救行为,导致该被害人死亡;山第五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T大I逃逸致人死亡”属于

3、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情形;v第六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后驾车逃跑,延误了抢救时机,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在仓皇潜逃中又撞死他人,如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从林、沟壑等难以发现的地方,使其失去抢救机会,引起死亡,如果在驾车夺路逃跑时,故意撞死、轧死他人的,则应定故意杀人罪。综观以上几种观点可以看出,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包括同种数罪(即二次肇事)的情况;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包括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行为人致人轻伤,但因其逃逸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二、因逃逸致人死亡适

4、用范围的正确界定由于刑法用语的多义性和刑法规范的概括性,在某一刑法条文的具体理解上出现分歧,是避免不了的。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I大I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如何从正确的立场出发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Z所以会出现对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就在于不同学者所采取的解释方法和立场不同而导致的。逃逸致人死亡适用范围的正确界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案件在司法实践屮可能有三种情形:其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置他人生命、社会公徳于不顾,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广;其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屮,再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如超速行使或熄

5、灯前进等),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并在第二次交通事故屮致被害人死亡;其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毁灭罪证,在逃逸过程屮将被害人移入一些让人不易察觉的地方,如山洞、灌木丛中等,致使被害人丧失抢救的机会而死亡。显然,上述三种情形中的被害人死匸都与交通肇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有关,并且都产生了致人死广的法律后果。那么,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逃逸致人死广”的范围到底是属于其中一种、述是两种或兼而有Z?笔者认为,要全面掌握刑法新增设条款的含义,除了坚持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对其进行逻辑推理和语义分析外,还必须考察它的立法背景。现行刑法增设的每一条款并不是凭空臆造的,它反映了司法实践同犯罪作斗

6、争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儿乎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死广,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公序良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扩大损失。“因逃逸致人死广”这一注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所以,对于上述情形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的规定有着立法上的根据。可以说这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立法的旨意所在,它反映了立法原意。从理论上分析,在该种情形下的逃逸

7、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说,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不是一•种独立的构成行为,必须依赖于违章筆事行为而存在。逃逸行为和违章肇事行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结合成为一个复合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的加重构成行为。换言之,交通肇事罪既叮由违章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构成该罪的情节加重犯,也可单独由违章肇事行为构成该罪的基本犯。因此,在该种情形下,逃逸行为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行为,而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逃逸行为造成的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独立于交通肇事罪Z外的另一个构成结果。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立法原意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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