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主权:政治理论中主权概念之演变与主权理论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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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主权:政治理论中主权概念之演变与主权理论新取前言主权是研究国家理论和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同为政治与法律概念的主权,开始时仅指涉欧洲君主国的君主享有至高的权力,而后乃渐渐被用为描述和界定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权力关系。因此,除了成为建构国家理论的重要基石外,随着现代国际社会的发展,主权很快的也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概念。但是,二次大战后,由于民主政治与人权观念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度和复杂性日渐升高,传统主权理论于是受到挑战和修正。然而在国家依然人类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形下,主权概念

2、与个人、国家和国际社会三者间的关系,有待重新厘清和界定。对于主权概念的了解必须由此一概念所处之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着手。自有此一概念以来,主权理论在不同时期的改变,正反映着当时社会趋势和政治事实的转变。主权概念的由来乃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中世纪封建时期,政治上的统治者或被统治者均是上帝的子民,受上帝和圣经律法的规范和控制,因此这种以上帝律法为依归的自然法原则建立了一个普遍性的法律秩序<注1>。许多小王国、侯国、和其它组织共同形成了一个「忠诚与效忠上相互交叠,而且在地理上相互交织的管辖区域和政治领土的网络」<注2

3、>。一般人民尽管在地域上分属不同的政治经济组织,但由于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强势的教会体系控制,使得基督教会成为封建时期更高一层的组织结构,同时也提供建设一个普遍性共同社区的道德架构。因此,这一时期的政治组织不能被视为具有现代意义的主权国家<注3>。至十六世纪时,文艺复兴的发展使得欧洲文明与生活愈趋世俗化;同时,教会权威亦日渐衰微,宗教改革更为世俗的绝对王权提供发展机会。十七世纪初的「三十年战争」(或「宗教战争」)之后签署的「威士特伐里雅条约」(theTreatiesofasHobbes)二人的提倡有紧密关连。之后随

4、着立宪政府的发展,学者洛克(JohnLocke)和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认为主权应归属于全体人民,这两种绝对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界定主要是在对于在一国之内最终政治权力的归属与分配而言,但二者皆强调主权者拥有至高且合法的权威。本节将先探讨建构绝对主权理论的布丹和霍布斯二人的观点,下一节再继续讨论人民主权理论。布丹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提供了十七世纪有限封建王权转变为绝对王权的理论基础<注6>;其它学者,如黑格尔(Hegel),也认为国家应该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乃进一步提供绝对主权发展<注7>

5、;。此一绝对主权于近代被借用支持绝对主义和独裁政府的证据,而后甚至被利用为极权主义和扩张主义的理论支柱。此项绝对主权理论已被当代国家理论与国际法理论所拒绝,更不见容于民主化潮流的发展;然而,布丹和霍布斯的许多见解依然具有相当的现代意义和参考价值。一、布丹第一个有意识且有系统探讨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布丹(JeanBodin1530-1595)。法国当时正由其国内的宗教战争中走出封建制度,因而如何建立秩序是许多思想家和学者的终极关怀。布丹是一个天主教团体「政治派」(politiques)的一员,这个团体态度温和且强调容忍,并且企图

6、挽救法国王朝的衰败,建立君主权威,以谋统一和安定。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这个理论完整的表现在他的TheSixBooksofamonandofasovereignpower);既然主权是法律的且不被法律所限制,主权者(sovereign)乃不可能束缚自我或对被统治者负责<注10>。因此,布丹的绝对主权有两层意义:第一,为了成为主权者,统治者必须掌握所有且最高的立法权力;第二,统治者行使权力不必向另一个权威或被统治者负责。然而在另一方面,布丹依然忠实于当时的自然法观念。他说:「…至于神圣和自然法,每一个君王都

7、应该受其规范,君王没有权力去违反它们」<注11>。毫无疑问的,对布丹而言,主权者必须依循上帝的律法和自然准则,因为他相信「自然法的位阶高于实证法,自然法订立了许多不可改变的行为准则」<注12>。布丹主权理论的重要特质之一就是对于主权权力行使的自然法限制,所以虽然布丹认为主权在国家内具有绝对至高的权力,但他的主权理论绝不同等于绝对主义<注13>。然而,遗憾的是,虽然布丹强调主权受限于上帝的律法和自然准则,但是对于如果主权者违反此一自然法的处理问题(譬如授与被统治者抗拒的权利等),他却678910

8、1112未加以界定和探讨,因此布丹的主权限制论仅止于观念上的讨论<注14>。布丹并未发展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的主权理论,但是他的绝对主权观点为后来主权概念的外部应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与支持。因为他了解神圣帝国和教会机构是对国家主权的二大威胁,因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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