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逮捕必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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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逮捕必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无逮捕必要”适用现状    2007年海淀检察院共受理案件4096件6433人,批准逮捕3593件5434人,不批准逮捕168件300人。在不批捕案件中。因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寨件数为42件71人。其中海淀院共受理盗窃类案件共1091件1501人,批准逮捕989件1367人,不批准逮捕35件41人。在不捕案件中,因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数为11件13人。  具体而言,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严重。对未成年人及在学校生犯罪案件应当坚持

2、“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  如高某(男,17岁,内蒙古人)盗窃案,高某因被公司辞退。遂生报复动机,踹门入室盗窃该公司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元。该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悔罪表现好,海淀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在京有固定住所,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从犯,无逮捕必要。如刘某(女,21岁,北京人)盗窃案。该人伙同男友盗窃赛克电动自行车一辆,其负责望风,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661元,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

3、从犯。且在京有固定住所,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海淀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犯罪嫌疑人系严重疾病患者,不适宜羁押。如李某(男,46岁,黑龙江人)盗窃案。该人在某餐厅盗窃被害人1100元人民币后认罪态度差。但考虑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可能出现心肌梗塞、脑出血等危急生命的疾病,海淀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  (四)发生在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如陈某(男,24岁,陕西人)盗窃案,该人盗窃同事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起获赃物,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

4、人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赃款赃物。如同某(男,19岁,陕西人)在网吧盗窃他人两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186元,海淀院认为其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起刑标准,且该人系初犯、偶犯,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待了赃物下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认定无逮捕必要。  虽然具体办案中已经从诸多方面考虑了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但是上述数据显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适用率仍然偏低,仅为办案总数的1,10%,一些可捕可不捕的轻微刑事案件仍被予以批捕,实践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兹待解

5、决。    二、无逮捕必要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方面是适用难,因为“无逮捕必要”在个案中并非泾渭分明,公安、检察机关分歧大:另一方面是难以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移送审查起诉、是否是“取保而不候审”,检察机关在知情方面处于被动状态。具体而言,我们认为适用难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必要”的标准规定不明。而取保候审制度的不健全、侦查监督手段的有限性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境。    (一)“有逮捕必要”规定不明  有逮捕必要是逮捕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其含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

6、害性。但如何界定,现有刑法对有逮捕必要并未规定细化的客观标准,2006年8月17日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七种情况属于有逮捕必要、九种情况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该规定基本上已概括了无逮捕必要的主要情况,但是该规定只是检察机关自己制定的试行规定,其效力尚需进一步提高。此外,该规定有些部分尚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该规定指出“罪行较轻”的案件才可能适用“无逮捕必要”。但是何谓“罪行较轻”,并未能明确规定。检察院很难在审查批准逮捕之时即能预料到哪些案件会被判处缓刑以下刑罚。我们认为,应当就案件的犯罪行为、情节、损害后果、取保条件做出比

7、较明确的规定,使批捕部门与起诉部门在案件定罪分析上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如盗窃案作为数额犯。盗窃数额应当作为是否有无逮捕必要的重要依据,根据统计,2007年海淀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盗窃案中,捕后判轻刑案件中盗窃数额在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数是342件360人,占判处轻刑总案件量的53.65%。可以这样推断,在司法实践中,3000元人民币可以作为罪重罪轻的一个基本衡量标准。  此外,即便是罪行较重的案件,也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后果及取保候审条件来综合考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也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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