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无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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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无逮捕必要”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剥夺。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滥用逮捕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因此,逮捕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以上三个条件分别是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

2、体。“有无逮捕必要”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必要性被称为适用逮捕、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地理解“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含义,可以更好地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使逮捕成为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间的杠杆。关键词:刑事诉讼、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人权保障。逮捕是刑事诉讼①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严厉不仅体现在要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将其完全置于公安机关、人民检

3、察院、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而且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时间较长,往往要持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因此,逮捕的适用必须慎重。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滥用逮捕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理解和把握逮捕条件时,往往集中在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件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要件上,而忽视对“有无逮捕必要”这一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直接导致轻微刑事案件

4、占批准逮捕的比例过大。根据统计结果显示:某县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率达到了96%以上,而该县法院同期对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犯罪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率则达到了40%以上。造成打击犯罪的重点不突出,诉讼成本加大,逮捕权运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虽然,检察机关的这些批准逮捕决定绝大多数是正确的,但事实上也存在不该批捕而批捕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的偏差,关键的原因在于未能正确的理解和把握何谓“有无逮捕必要”。从逻辑上来说。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从司法实践的层面

5、上来说。仅仅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尚不足以限制逮捕的过高适用率,只有有针对性的进一步研究无逮捕必要的概念、范围和适用条件,才能客观、全面和准确地保证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恰当运用。基于此因,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就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有无逮捕必要”这一实质性要件的概念、范围和适用条件作些探索,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一、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

6、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适用逮捕的事实基础,也是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满足这一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⑦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

7、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④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例如,行为人某甲涉嫌犯盗窃罪,公安机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某甲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确实,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件。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例如,行为人既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诈骗和抢劫的犯罪行为,只要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就认为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适用逮捕的罪行要件,它是

8、指适用逮捕的机关根据获取的证据所判定的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依法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就是说,它是适用逮捕机关的一种判断,而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需判处刑罚的一种终局性结论,科处刑罚的终局性结论只能由审判机关依法做出。实际上,由于适用逮捕的时候和最终作出判决时所掌握的证据的充分程度不同,适用逮捕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有关的法律条文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的刑罚可能并非是徒刑以上的刑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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