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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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图书馆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2015年以前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发展纲要》[1]显示,目前俄罗斯联邦境内共有农村图书馆约3.61万所,全部属于地方自治图书馆(地方自治图书馆全部属于公共图书馆),占全俄地方自治图书馆总数的77.1%。所以,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法规与农村图书馆工作密切相关。《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是分

2、别颁布于1995年8月28日的No154-φ3号和2003年10月8日的“No131-φ3”号同名法律。这是关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的基本法,这两部法律于2006年1月1日同时整体生效[2]。其中“No131-φ3”号法律中关于地方自治图书馆的法条则从正式颁布的当日即开始生效。该法的一些条款明确涉及了自治图书馆理由,其中包括:“确定城市或农村居住点、地方自治区、市内行政区地方理由的范围,其中包括在相应自治主体内组织居民图书馆服务工作”(第14章),“制定地方自治机构及服务的功能,形成服务程序及目录清单细则,包括

3、自治体系的图书馆机构的相关细则”,“调整自治不动产,并将其移交自治图书馆机构使用的制度”(第50章)。  根据No131φ3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的规定,这样一些自治图书馆机构管理理由属于地方自治执行政权机构的工作范围:建立、取消和重组图书馆;确定图书馆工作的目标、任务、方向、程序及其工作条件;图书馆的财政支持,自治采购的确立和分配,调整图书馆服务和图书馆产品的价格和税率;批准图书馆的章程,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保障图书馆有效利用、支配属于自治所有权的财产;没收多余的、没有利用起来

4、的或没按用途使用的财产;任用或罢免图书馆领导;监督图书馆工作;自治主体必须在平衡地方预算的基础上,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独立完成图书馆的财政和物质设备保障;地方自治机构可以以定购者的身份,在竞争的基础上参与解决图书馆服务理由,或直接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法》[3]和No131-φ3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两部联邦法的规定,自治机构财产所有权(拥有、使用、支配权)属于城市、镇、村或其他自治主体,并在其地理界线范围内行使地方自治。所以,图书馆可以权属于村居住点(基层自治主体)(第

5、50章第2款),跨居住点图书馆和图书馆分理处可以权属于自治区(第50章第3款)。同时,自治主体有权把自治不动产临时或长期转交给图书馆用于图书馆活动和居民图书馆服务,同样也可以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将某一地段的管理权转给图书馆。这一权利的移交以地方自治主体的名义由地方自治机构(文化管理处)来实施,自治主体章程中预先规定的内容,由居民直接参与制定。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创建图书馆机构,审批其章程,任免图书馆的相关领导职务,听取图书馆工作总结汇报。地方自治机关有权以自治主体的名义考查自治图书馆的职责履行状况,以保障职责实施到位

6、(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第51章第4款)[2]。  除了上述联邦地方自治法之外,对自治图书馆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还有以下联邦地方自治法规和文件:1996年11月26日颁布的“No138-φ3”号法律《关于保障宪法所赋予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到地方自治机构的权利》;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No126-φ3”号法规《关于地方自治的财政基础》;1996年6月3日签署的No802号俄联邦总统令《关于分阶段形成地方自治社会机构》;2002年8月12日通过的“No

7、585”号俄联邦政府决议《关于批准组织国家或自治财产拍卖销售的条例和批准专门拍卖属于国家或自治所有权的开放无限股份公司股票》;1996年3月1日俄联邦国有资产委员会发出的NoAP-18/1599号文件《关于筹备将联邦所有制项目转移为自治项目》[4]。这些法规和文件对正在形成当中的自治主体的图书馆工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具有加强图书馆的财政保障、社会保护、物质技术、工作策略和人才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对优化居民图书馆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2俄罗斯联邦层面的图书馆法是农村图书馆工作的法律支撑  2.1联邦图书馆法

8、中关于农村图书馆的规定  1994年12月29日俄罗斯国家议会通过并颁布了No78-Φ3号联邦《图书馆事业法》[5]于2009年6月根据2004年的No122-Φ3号联邦法、2008年10月No183-Φ3联邦法、2009年No119-Φ3号联邦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图书馆事业法》法是俄罗斯联邦境内图书馆事业存活发展的基础法律。它从不同角度涉及了俄罗斯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的建设与治理理由。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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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图书馆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2015年以前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发展纲要》[1]显示,目前俄罗斯联邦境内共有农村图书馆约3.61万所,全部属于地方自治图书馆(地方自治图书馆全部属于公共图书馆),占全俄地方自治图书馆总数的77.1%。所以,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法规与农村图书馆工作密切相关。《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是分

2、别颁布于1995年8月28日的No154-φ3号和2003年10月8日的“No131-φ3”号同名法律。这是关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的基本法,这两部法律于2006年1月1日同时整体生效[2]。其中“No131-φ3”号法律中关于地方自治图书馆的法条则从正式颁布的当日即开始生效。该法的一些条款明确涉及了自治图书馆理由,其中包括:“确定城市或农村居住点、地方自治区、市内行政区地方理由的范围,其中包括在相应自治主体内组织居民图书馆服务工作”(第14章),“制定地方自治机构及服务的功能,形成服务程序及目录清单细则,包括

3、自治体系的图书馆机构的相关细则”,“调整自治不动产,并将其移交自治图书馆机构使用的制度”(第50章)。  根据No131φ3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的规定,这样一些自治图书馆机构管理理由属于地方自治执行政权机构的工作范围:建立、取消和重组图书馆;确定图书馆工作的目标、任务、方向、程序及其工作条件;图书馆的财政支持,自治采购的确立和分配,调整图书馆服务和图书馆产品的价格和税率;批准图书馆的章程,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保障图书馆有效利用、支配属于自治所有权的财产;没收多余的、没有利用起来

4、的或没按用途使用的财产;任用或罢免图书馆领导;监督图书馆工作;自治主体必须在平衡地方预算的基础上,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独立完成图书馆的财政和物质设备保障;地方自治机构可以以定购者的身份,在竞争的基础上参与解决图书馆服务理由,或直接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法》[3]和No131-φ3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原则》两部联邦法的规定,自治机构财产所有权(拥有、使用、支配权)属于城市、镇、村或其他自治主体,并在其地理界线范围内行使地方自治。所以,图书馆可以权属于村居住点(基层自治主体)(第

5、50章第2款),跨居住点图书馆和图书馆分理处可以权属于自治区(第50章第3款)。同时,自治主体有权把自治不动产临时或长期转交给图书馆用于图书馆活动和居民图书馆服务,同样也可以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将某一地段的管理权转给图书馆。这一权利的移交以地方自治主体的名义由地方自治机构(文化管理处)来实施,自治主体章程中预先规定的内容,由居民直接参与制定。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创建图书馆机构,审批其章程,任免图书馆的相关领导职务,听取图书馆工作总结汇报。地方自治机关有权以自治主体的名义考查自治图书馆的职责履行状况,以保障职责实施到位

6、(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律保障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第51章第4款)[2]。  除了上述联邦地方自治法之外,对自治图书馆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还有以下联邦地方自治法规和文件:1996年11月26日颁布的“No138-φ3”号法律《关于保障宪法所赋予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到地方自治机构的权利》;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No126-φ3”号法规《关于地方自治的财政基础》;1996年6月3日签署的No802号俄联邦总统令《关于分阶段形成地方自治社会机构》;2002年8月12日通过的“No

7、585”号俄联邦政府决议《关于批准组织国家或自治财产拍卖销售的条例和批准专门拍卖属于国家或自治所有权的开放无限股份公司股票》;1996年3月1日俄联邦国有资产委员会发出的NoAP-18/1599号文件《关于筹备将联邦所有制项目转移为自治项目》[4]。这些法规和文件对正在形成当中的自治主体的图书馆工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具有加强图书馆的财政保障、社会保护、物质技术、工作策略和人才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对优化居民图书馆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2俄罗斯联邦层面的图书馆法是农村图书馆工作的法律支撑  2.1联邦图书馆法

8、中关于农村图书馆的规定  1994年12月29日俄罗斯国家议会通过并颁布了No78-Φ3号联邦《图书馆事业法》[5]于2009年6月根据2004年的No122-Φ3号联邦法、2008年10月No183-Φ3联邦法、2009年No119-Φ3号联邦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图书馆事业法》法是俄罗斯联邦境内图书馆事业存活发展的基础法律。它从不同角度涉及了俄罗斯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的建设与治理理由。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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