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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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转轨经济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然而即便是同样的法律改革,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政治结构和改革策略的不同而导致其改革路径截然不同,并形成不同的经济绩效。一般

2、而言,转轨经济国家主要有两种法律改革路径:一为激进的“先破后立”、“乱而后治”的法律改革模式并伴随政治自由化,此模式以俄罗斯法律改革实践为代表;二为试验主义、工具主义、渐进主义的法律改革模式,表现为在政治稳定性前提下的边际调整和“边立边破”的变法、立法模式,此种模式以中国为代表。本文主要以俄罗斯的法律改革为案例进行分析。  一、俄罗斯的激进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的低绩效16  俄罗斯的所谓激进法律改革是与其激进政治改革以及“休克疗法”、“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相伴随的。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改革。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通过新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已经取

3、得的私有化改革成果予以确认。新宪法宣告废除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实行多党制、总统制、三权分立制、私有制等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此后的俄罗斯并没有因为有了新宪法就拥有了稳定的法律秩序。相反,总统和议会之间的矛盾、总统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政治生活和秩序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  (一)失效的法律和法律不确定性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计划经济时期的旧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要么难以实施,要么相互冲突或变动不居,人们的预期无法适应,许多人是短视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和“一

4、锤子买卖”的交易随处可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战争”。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商业交易找不到一个统一的解决交易冲突的标准和仲裁机构。(2)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宪法法院。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大多只熟悉刑法业务而对商法业务不了解,服务质量差;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因此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3)漏洞百出的“坏法”和过

5、时的法律。由于政局动荡、经济停滞,政府没有能力及时建立适应商业实践的法律,在商业实践和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很大缺口。很长时间以来,俄罗斯一直沿用1964年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商法,此法虽在1994年进行过修改,但仍有很多漏洞,并与商业实践相冲突,致使债务支付和企业破产等问题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俄罗斯《民法典》也是如此,其第56条和第105条仍然规定公司无限责任。法庭显然无法据此实施无限责任股东的公司破产债务支付(Hay,Shleiferand16Vishny,1996)。(4)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

6、特殊的立法保护,因而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二)转轨时期的政府:机会主义行为泛滥  俄罗斯的政府行为不仅仅停留在对企业的掠夺方面,还表现在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政治集团内部频繁的政权斗争以及太容易被利益集团俘获等方面。在俄罗斯,政权斗争一直很激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冲突也很引人注目,使其在改革初期处于内战边缘(萨克斯、杨小凯,2000)。政府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受宪法约束,社会也缺乏足够的力量提供监督,因此政府常常单方面终止契约执行,或单方面频繁改变税率(常常是受贿的诱饵),使长期投资难以发生。政府行为的随意性

7、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预期,使俄罗斯的投资环境恶劣,提高了经济发展的真实成本。  (三)秩序治理结构的私人实施规则模式  契约的履行和交易秩序的实现一般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一种理想的低成本契约16履行方式是自我履行,这种机制依靠的是一种双边重复交易基础之上的声誉投资。这种投资依赖于交易双方对未来预期的低折扣率。如果交易双方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不超过短期行骗所取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协议将不会自我履行。当然协议的履行还可以通过第三方仲裁的形式强制执行,包括法庭裁决和私人仲裁。在俄罗斯,由于宏观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都具有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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