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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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我国从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个税免征额一直维持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为了适应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断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又从2000元提高到现行的3500元,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至今仍在执行。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工资薪金的个

2、税计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个人所得,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如何,只要是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支付的个人所得项目都是课税对象。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7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适

3、用35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收入-五险一金及各类免税补贴收入-350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李某9月份工资10000元,社保公积金等15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0-3500=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应纳税额=500020%-555=445元。  2.年终奖金的个税计征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有一次年终奖金的优惠算法,但全年一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具体有两种情况:(1)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年终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

4、除标准之间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由于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不计税,年终奖金则要减除上述差额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个人所得税;(2)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年终奖金直接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和平时一样计税,年终奖金则要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2:刘某2015年年终奖金15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不含五险一金及各类免税补贴收入)。计算(15000-50

5、0)/12=1208.33元,故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年终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0-500)3%-0=435元,当月工资应纳税额=0,则当月应纳税额合计=435+0=435元。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调节居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全民纳税意识淡薄  近年来通过持续广泛的教育宣传和税收征缴,部分纳税人已经具备一定的纳税意识,但从总体上看全民纳税意识不强,

6、故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全民纳税意识淡薄和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也和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由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进行扣缴税款,税务机关不直接面对纳税人征税有关。  2.分类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导致税负不公  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而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的国家只有中国和非洲、西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课征,是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

7、对不同的征税对象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相同。因而使得在同等收入水平条件下,综合收入高、渠道多、收入相对平均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收入低、所得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矛盾,造成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有可能是工薪阶层而不一定是高收入群体的局面。  例3:王某和张某的月收入同样为4300元。王某4300元的收入所得全部是工资,则月应纳税额=(4300-3500)3%-0=24元,需要纳税24元;张某4300元的收入所得分别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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