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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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我国目前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和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和徐国栋等4个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也都把赔礼道歉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我国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以《民法通则》、上述草案和建议稿作为制定的蓝本和基础,可能会继续沿用这一做法。2008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仍有赔礼道歉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把

2、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升格为国家强制力威胁下实施的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责任法律化。这种做法是对人的尊严的羞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违反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违背了基本人权,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予取消。法律应该鼓励赔礼道歉而不是强制赔礼道歉。一、赔礼道歉责任的产生背景和心理基础赔礼道歉责任是指过错方通过向受害方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规定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18条、120条和134条,适用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它既可以

3、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方式合并适用。“在基本法中规定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我国的首创,”[1]是和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相联系的。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解放区的司法调解中,就使用赔礼道歉的方法。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我国的法院成为专政的工具,主要处理敌我矛盾,而作为人们内部矛盾的轻微的民事案件主要由单位领导、居委会、生产大队干部用调解的方式处理,他们一般会利用权力促使一方向另一方赔礼道歉,以达到促进邻里和睦,教育和影响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在“文革”期间,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特别是

4、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制定《民法通则》时,一方面,是为了吸取我国“文革”期间发生过的严重侵害人格权的教训;另一方面,也是总结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经验,赔礼道歉就写进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里。[2]赔礼道歉源自以恻隐之心和羞耻之心为基础的人的良心(conscience)[3]。良心是人们在从事违法的或非正义行为时感到自责或不安的心里感受。行为人因其过错行为经自我反省而产生内疚感和悔恨,由内疚感和悔恨召唤而至的良心在行为上表现为赔礼道歉。孟子认为,人人有良心,良心有“四端”:即“侧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

5、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4]良心是人的道德自律的体现,是人内心的道德法庭,在规范人的社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良心应得到尊重和鼓励。赔礼道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过错方的内心思想活动。当过错方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自我评价,认为自己违背了法律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侵犯了无辜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对自己形成否定性意见后,内心发生良心不安和自我的良心谴责。为了减轻这种不安或谴责所造成的痛苦和折磨,希望向受害方进行道歉,以请求对方宽恕和原谅,摆脱负疚感,使自己良心得到安宁,内心恢复平静。

6、第二阶段是过错方向受害方的语言表达阶段。过错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受害方承认自己行为的过错性,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赔礼道歉是过错方把内心思想活动用语言表达出来的一种行为,是过错方主观上受良心驱使,为减轻自己良心痛苦而自觉自愿所做的一种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人的一种思想活动和基于良心的心理活动。二、强制赔礼道歉侵犯了基本人权、违背了国际人权条约和我国《宪法》的规定过错方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方的人格权,违反了法律,违背了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良心道德的谴责,应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然而

7、,在法律中规定赔礼道歉责任违背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强制赔礼道歉违背了良心自由。“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或品格在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以及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人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5]赔礼道歉是基于良心的话语,属良心自由的范畴。良心自由,是公民拥有依照一定的道德准则以内心意识自由地对是非善恶进行独立的道德判断,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自由。[6]法律应当保障公民享有独立的道德判断意识和独立的道德人格,不应强迫公民赔礼道歉。“良心自由是当

8、今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国际性人权公约的规定,已经成为普世性的人权。”[7]一批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以不同形式规定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中国作为第一批签字国签字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享有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权利;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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