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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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医疗损害的被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并因此导致了二元化责任体系。但二者在诉因、审理程序、适用法律及赔偿数额的等方面差异巨大,造成同一种医疗侵权行为类型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无法对患者的权利统一进行法律保护。所以,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划分既不科学,亦不准确,反而引起法律上适用的混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侵权责任法》笫七章使用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名称,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实现了患者权利统一、平等的一体保护。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或者只耍造成损

2、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不问有无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涵盖了所冇的医疗侵权行为,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等。医疗损害是由医疗行为所致,故医疗行为是产生医疗损害的前提。但何谓医疗行为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认为,医疗行为就是以诊断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归责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它直接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体现了法的价值判断,是统帅医疗损害责任的灵魂。我国《侵权责任法》釆取了三元的归责原则体系,即一般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

3、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医疗损害责任屮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屮,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较好地平衡了患者、医疗机构及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冇助于改善医患关系。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时,主要审杳其是否尽到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即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临床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行业惯例等要求,保持审慎注意的态度,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不良结果发生的义务

4、。未尽到注意义务,就构成医疗过错。(2)推定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从损害事实的木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屮适用过程推定原则,是因为医疗机构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关的证据,拥有充足的信息,相比较而言患者处于劣势,欲让其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绝非易事,故法律上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平衡双方权益。《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卜•列情形Z—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捉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

5、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跖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捉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从木质上讲,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不必承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

6、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存在人身损害的事实、医疗产品的缺陷与患者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就有权请求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只有存在过失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失,其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捉供机构请求追偿,而不是最终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民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与“三要件说”之争。“四要件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

7、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要件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的代表人物是杨立新教授,并且提出首先要规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三要件说”的代表人物是王利明教授,且认为应当采“过错吸收违法”的观点,将违法性从责任构成要件中排除出去。因为违法性要件的加入,实际上增加了一个不确定的构成要件,从而增加了救济的难度。违法性要件的独立会导致司法的困难,也为受害人救济增加了限制条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有争议的是违法行为是否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从理论上说,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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