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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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解读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解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解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宪政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机关审批和监督,纯粹是政府行为。为应对次贷危机对楼市的影响,2008年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对购楼者进行补贴,以刺激低迷的楼市、维续GDP的增长,并推出减免税收的优惠措施,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此举不仅违背市场规律,还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行政强权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律形式、程序正义常被忽略,甚至出摘要:  宪政之于经济法的法治要求,意味着国家干预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应当有相应

2、的法律依据,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应该受到制约。经济宪政是以保障基本权利为基础、以社会本位为核心价值的宪政理念。为了实现政府干预的宪政目标,应限制行政权力,要求政府干预遵循法治化的进程,以确保宪政经济权利并接受违宪审查。  关键词:宪政;政府干预;经济宪政  :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2.08  一、宪政语境下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本质  (一)宪政的基本内涵  古典宪政思想的核心理由是在政治制度中确保公民权利不受政府及其官员们的侵害。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精心设计了分权和制衡的宪政制度[1]。在传统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政理论中,宪政论的

3、核心理由是对政治权进行限制[2]。政治学家萨托利在追溯了宪法产生的历史渊源后总结认为:“制约的思想仍然是宪法的基石”[3]。对宪政制度和理念中的分权制衡、选举制度、责任政府、违宪审查、人权、、法治而言,政府守法是关键。宪政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国家领域的政治理由法律化,使公民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解读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转载请保留.基本权利和政府权力法治化。在宪政背景下,国家和政府作为法律人格,其设立和权力的行使,是通过制度的设计,使政治秩序转换成宪政秩序,以严格的程序来约束权力,并通过行政与司法审查,以公民权利制约

4、政治权力。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政府和人民都在宪法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一种政治形态[4]。  经济法语境下的政府干预,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基于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共公性的需要而进行的干预[5]。宪政本身并非目的,而是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确保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秩序的手段。只有  良好的宪政制度设计,才会使市场经济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主要通过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并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宪政的价值目标

5、是通过人权保护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当非正规的或者私人解决办法被证明难以奏效时,政府就应插手干预[6]。纵观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之手无所不及。在干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内部性缺陷,政府干预有时成了市场机制和社会秩序的杀手,甚至背离了宪政目标。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欧债危机及其应策略略来看,欧美国家对于政府的干预措施都要经过权力机关批准,使政府干预因权力机关的介入而具有法律形式理性并受到约束。例如,美国政府启动总额达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计划,该计划经国会参众两院批准,符合宪政程序要求。相比之下,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的4万亿投资却未经权力机关审批和监

6、督,纯粹是政府行为。为应对次贷危机对楼市的影响,2008年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对购楼者进行补贴,以刺激低迷的楼市、维续GDP的增长,并推出减免税收的优惠措施,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此举不仅违背市场规律,还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行政强权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律形式、程序正义常被忽略,甚至出现越权行政、滥用行政干预权的情形。  (二)经济宪政语境下的政府干预权  经济与宪政的关系从宏观角度即社会总体系统水平来看,是从生产方式的高度来建构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从中观角度来看,经济与宪政的关系在社会系统水平上是所有制、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宪政体

7、制之间的关系;从微观角度看,是两者的各自组织水平上的经济要素和变项与宪政要素和变项之间的关系,如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经济要素的关系等[7]。政府干预具有两面性,解决政府干预两面性理由的最好办法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宪政与经济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宪法规范中,例如,我国《宪法》第6条至第18条对社会经济关系作了规定。查尔斯·A·比尔德是最早将宪政与经济联系起来的美国史学经济学派创史人之一。他认为,“宪法不是所谓‘全民’的产物,而不过是希望从中获得利益的一个经济利益集团的产物”,“在社会的巨大变革中,就像在制定与通过宪法所引起的变革中,经济力量是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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