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疑点与疑点排除——兼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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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疑点与疑点排除——兼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合理疑点/疑点排除/刑事推定  【案情】  案件一:甲、乙、丙三人从A市出发乘坐大巴到B市,甲、乙二人坐在大巴走廊尾部的左右两侧,丙坐在大巴中部靠近走廊。大巴行进中,乙、丙二人交换位置,后乙乘前排乘客熟睡之机,将其旅行袋内的19万元现金窃取。失窃乘客很快发现失窃,乙在该乘客严厉的斥责中分两次将赃款交出,其间丙曾上前干预,后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侦查和起诉过程中,甲、丙除否认认识乙外,一致保持沉默。经查:甲、乙系亲兄弟,甲、丙系服刑同室7年的“狱友”;

2、三人均有盗窃前科,甲、丙系盗窃累犯;三人在大巴上互通7、8次,但未能收集到通话内容。  案件二: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夫妻间关系不合,遂产生报复妻、岳父之念,于2005年某日晚,其趁在家做饭之机,将买来的毒鼠强鼠药投放于蒸鸡蛋中,其岳父及妻食用了蒸鸡蛋后,当晚其岳父中毒身亡,次日其妻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察中发现:死者及伤者呕吐物,死者胃、肝均检出氟乙酰胺(毒鼠强);其它食品中及用具上均未检出氟乙酰胺。张某在公安机关曾经作过几次有罪供述,但是取得毒物、实施投毒、销毁毒物的过程,以及毒物存在于何种食物中除供述外均

3、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庭审中张某全部作无罪辩解,称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当晚自己也有中毒症状。然而,事件发生次日,公安机关并未对其进行毒物检测。  【评析】  上述两案中是否已经达到起诉标准,关于案件一中甲、丙二人的辩解,案件二中张某的辩解是否已经形成合理疑点,案件一中可否对甲、丙二人的沉默作不利推定、可否根据现有证据对甲、乙、丙三人的盗窃共谋故意进行推定等,存有多种争议。争议反映出我国目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混乱和匮乏,并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目前应当如何确立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二)何为疑点形

4、成责任,其属于何性质,应当达到何种标准;(三)何为疑点排除责任,应当达到何种标准等;(四)刑事推定的基本范围和条件应当如何设定。笔者就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进行证明责任分配,以切实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有效打击犯罪,结合上述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一种诉讼法上的证明负担,同时又是对实体法的犯罪构成进行证明的义务担当,因此证明责任规范不可避免地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可以说是沟通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桥梁。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基本目的决定,在不同诉讼模式下但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刑事诉

5、讼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等,决定和指导着刑事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根据。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在不同的诉讼制度中,无罪推定在证明方面的含义是不尽相同的。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而言,除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公诉由检察官提起”外,诉讼模式属于“混合式”,既有职权主义的特征,又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其在诉讼中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故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当以促进控辩双方积极举证推进诉讼的进行。因此,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被告犯罪之基本事实,

6、认定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属诉追者即检察官的争点形成责任①;为排除任何合理之怀疑,检察官就任何足以形成合理怀疑之事实应负提出证据责任,以达成说服责任,此即检察官的疑点排除责任②;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完成基本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后,就推定违法性、有责性之事实存在,故被告如果反驳应属行疑点形成责任。③  其次,有利于被告原则不仅决定被告的疑点形成责任的范围和标准,而且还决定疑点排除责任在于控方以及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作无罪判决。这里所说的“疑点”是指法官在形成

7、确信过程中的疑点。任何裁判中都可能存在着不确定性,问题在于这种不确定性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动摇或者排除法官确信的疑点?客观的、量化的标准并不存在,既然疑点与确信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还是应当从法官确信的角度界定疑点。动摇确信的“疑点”应当是法官在形成确信过程中认为值得注意的疑点。因而,被告仅就案件事实提出存在合理疑点,即可动摇法官的心证,控方必须排除疑点到确信的程度才能对被告定罪,否则法院应为被告无罪的判决。  二、疑点形成责任  疑点形成责任是指被告在控方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后,基于利益性和必要性,行使辩护权提出无罪或罪轻的主张所

8、产生的形成“合理疑点”的责任。如不履行疑点形成责任,可能导致其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从理论上讲不能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当然,更不能要求被告人自证有罪。但是,在控方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后,使法官形成有罪的临时心证后,被告为对自己负责,积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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