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反倾销协议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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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WTO反倾销协议疑点论WTO反倾销协议疑点论WTO反倾销协议疑点论WTO反倾销协议疑点论WTO反倾销协议疑点  最初的反倾销规则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一个条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为倾销,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由于该条款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各缔约方依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易导致混乱,因而在1967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后经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两次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认定,反倾销的实施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2、,目的是保护公平竞争,遏制恶意倾销和限制滥用反倾销措施。但事实上,随着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深入,关税及其他非关税措施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反倾销作为国际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从70年代起,演变成最主要的贸易壁垒。据日本通产省的统计,国际反倾销案70年代年均约40起,80年代年均达174起,而1990~1997年年均更高达234件。反倾销案件逐年增加,各国各行其是,动辄以反倾销调查来阻止外国产品的进口,给世界经济贸易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反倾销协议》的目标与功效之间的冲突表明其本身存在漏洞。  一、对《反倾销协议》的观念基础——“倾销有害论”的质疑  《反倾销协议》的观念基础

3、是:倾销是一种侵略性贸易行为,会造成本国相关行业的损害,必须加以法律制裁。事实上倾销对进口国有何影响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前主席布朗史戴尔的高级经济顾问安德森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反倾销进行了缜密的经济论证,指出反倾销对美国社会净福利的损害。以1990年挪威鲑鱼案为例,根据大西洋鲑鱼贸易联盟的指控,美国对自挪威进口的新鲜鲑鱼征收了%的反倾销税,征税后国内生产者每年增加利润70~80万美元,由于鲑鱼价格上涨,消费者每年的净损失达1810~1850万美元,结果使美国社会净福利下降670~720万美元。又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估计,如果1995年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年将会增加价值约

4、16亿美元的净福利。这足以说明倾销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是有利的,只是对进口国相关行业会造成一定冲击。但会不会出现倾销者用低价压垮同业竞争者而垄断市场呢?对这些疑问经济学家大都持否定态度。理由是要实现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倾销者不但要排挤掉全部的国内竞争者,还要阻止国外竞争者进来,换句话说,它必须实行全球性垄断,或者说服东道国政府限制对该市场的进入,这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一旦将价格抬高,被撵走的当地供应商就会卷土重来。根据经合组织1995年的一项报告表明,在国际贸易中,掠夺性定价对进口国造成的垄断威胁几乎不存在。也正是由于低价市场的存在,才使进口国消费者和中下游产业从中受益,而

5、且对平抑进口国物价水平,抑制通货膨胀有积极的作用。所以,《反倾销协议》的观念基础“倾销有害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二、对倾销认定的质疑  WTO《反倾销协议》第条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正常价值,该出口即被视为倾销。由此可知,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界定是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至关重要的依据,也是确定反倾销税额的依据,但《反倾销协议》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都值得商榷。  1.对“正常价值”确定标准的质疑  《反倾销协议》第条规定,正常价值有三种确定方法:(1)相同产品用于国内消费时的价格;(2)向第三国出

6、口的价格;(3)结构价格。  首先,在采用“相同产品用于国内消费时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第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同产品。严格意义上看,“相同产品”应理解为完全一致的产品,按这种理解,由于许多细微的差别使出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根本没有或很少有相同产品。就拿我国出口产品来说,其包装往往不同于内销产品的包装。而且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如果有关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量占该产品出口的5%或5%以下,则该产品应视为不存在相同产品的销售。大家都知道,在我国许多产品是专门用于出口的。如果从宽解释,允许“相同产品”稍有差异,但这种差异应控制在什么范围之内,又是一个任意性很强的问题。当不能确定

7、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时,可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以“第三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由于涉及到第三国调查取证,往往会受到各种限制,而且当第三国与出口国之间有特殊的贸易安排或第三国与进口国的关系很不一般时,这种选择依据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采用上述两种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都会涉及不同情况下对价格做必要的调整,而价格调整有很大的主观性。  采用第一、第二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判定的倾销为价格的倾销,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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