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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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刑事诉讼不仅强调对犯罪的追诉以及责任的追究,还注重人权的保护。当前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目的。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则要充分考虑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公诉机关与行为人在资源占有以及权力力量对比比较上的区别。从维护司法权威,平衡控辩双方法律地位的基础之上,法院最多只能承担相应的诉讼程序查明事实的义务,而不能对任何的事实问题承担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权益保障  简介:高晨,山东大学诉讼法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D925:A:1009-0592(2011)12-129-03    现代法治国家禁止通

2、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受侵害的权益,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实现权利的救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则需要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解决。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一。”刑事诉讼活动从其构成来看应该是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以及执行等阶段活动的有机组成,这是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设置的角度来体现对正义的追求。刑事诉讼不仅强调对犯罪的追诉以及责任的追究,还注

3、重人权的保护。当前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目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追诉的过程中,行使的国家权力,调动整个社会的资源来实现其目的,单从权力(权利)衡量的角度,被追诉人就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构建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上,专门机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而行为人并不

4、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可以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责任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它遵循着人类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在诉讼中,法官的任务均是将客观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其认识的基本要件包括法律和具体案件事实。经典的审判模式“要求原告去寻找与请求权相符的法律规范。而一个法律规范又分为‘要件事实’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只要一个具体的事实满足这个规范所规定的所有事实要件,那么就可以运用逻辑推

5、理推导出相应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由于两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享有对应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着相应的诉讼义务。因此,一般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是有着现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垄断刑事犯罪追诉权背

6、景下,对行为人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的确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两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目的价值追求的不同,使得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不能完全依照民商事法律纠纷对应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则要充分考虑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公诉机关与行为人在资源占有以及权力力量对比比较上的区别。  (二)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上对这一组概念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概念作为一组同义的概念出现在各种学术探讨或者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或“证责”,是关于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由谁负责提出的问

7、题。”近年来学者多从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属性角度触犯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辨析,“西方刑事诉讼法理论对证明责任通常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的,举证责任这一概念则是由证明责任衍生而来。其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到目前学界对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内涵以及相互关系的确定上,形成了多种学说,包括最初的同一说,区别说,以及二者包容说的观点。这些学说虽然在目前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通说,但是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内容以及分配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笔者在比较不同学说对这一组概念的分析和阐释时,偏向于认为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区分的意义不大。举

8、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并不是两个完全舶来之词,二者的区分只是在国内学界翻译同一个概念上不同的说法而已。“英美法系国家,又称为“举证负担”,意指当事人向法官提出足够的证据,以使本案的争点事实交付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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