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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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剖析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剖析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剖析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合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须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按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抑或转变中标结果,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各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此结合招投标过程中的中标通知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  关键词:中标通知书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Abstract:inthebidnoticeisissue

2、d,inaccordanceentsof"BiddingLaentsandthebiddocuments,ifnotrequiredtoenterintoaaunifiedunderstanding.Basedonthebiddingprocessofthebid-winningnotice,accordingto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law,analysesthelegalnatureof.  Keywords:thenotificationliabilityforbreachofcontractandliabilityofculpainc

3、ontrahendo  :A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转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对此形成了很多争议。  由于这两种责任的承担依据不同,导致责任大小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通常限于对方因信赖与之订立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文本制作费、律师费、通讯费及交通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果承担违约责任,则根据《

4、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对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包含了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显然,明确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关键的。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所产生之损害。〔1〕缔约过失责任于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中提出,后为世界民事立法广泛采纳,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作为大陆系法国家,也采纳了该项制度,并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5、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制度的设立很好的解决了合同成立前的准备协商阶段,因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理由。  违约责任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因可归责之事由,未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

6、责任,其作用在于弥补或补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从请求权基础与形成时间作为区别两种责任的重要依据。  两个责任的本质区别在于责任请求权基础不同。违约责任请求权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则以违背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以致双方利益失衡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剖析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时,据此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的一个法律依据。因此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合同有效,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无效,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就两个责任形

7、成时间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当事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那么上述理由的争论则主要应集中在“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是否意味着合同的有效成立,解决了这一理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责任的性质理由则迎刃而解。  二、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  契约具有道德性质,契约神圣(pactasundservanda),应予遵守。〔2〕交易习惯有助于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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