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

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

ID:9708225

大小:60.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5-05

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_第1页
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_第2页
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_第3页
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_第4页
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简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社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一)对“广义社会法”质疑的背景  九届全国人大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制定了劳动法和一批保障社会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2〕这是我国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社会法”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法律门类)。十届全国人大也沿用了类似的提法内容摘要:随着官方社会法定

2、义被解读为“中义社会法”,一些社会法研究者开始据此对“广义社会法”理论展开持续而激烈的批评。在官方社会法定义公布十年之际,主张“广义社会法”的学者首次进行了回应。通过分析表面分歧与实质分歧,可以发现在社会法范围上采用广义的定义,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并无真正的分歧,两者的实质分歧在于我国当前应当是强化社会自治空间,还是国家管制。社会法内部的社会分层,也显得日益重要。同一层次法律规范方式加强“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由.zbjy.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了借鉴和交流。社会理由的复杂,决定了利益分层机制的重要性。  

3、关键词:广义社会法中义社会法法律部门  2001年3月9日,时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法律门类),这一提法促使社会法的研究趋于活跃。回顾过去,社会法研究中最大的理论贡献莫过于提出了所谓“中义社会法”的称谓。笔者发现,多数学者的研究均直接或间接地基于“中义社会法”这一概念。〔1〕相当一部分学者在论证过程中更是将“广义社会法”置于与“中义社会法”对立的立场,并通过对“广义社会法”的批评来阐述所谓的“中义社会法”观点。本文是

4、“广义社会法”观点持有者对这种学术批评进行的回应。在沉默多年之后,笔者之所以选择回应,是基于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对于官方的法律体系安排,尽管社会法学研究者一片赞扬,但十年来社会法理论上却并未出现有影响的论著。分析“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相互关系,尤其是一部分学者对“广义社会法”的批评方式,有助于找出当前社会法研究的瓶颈所在,也有助于总结社会法研究的得失。  一、理由的提出  (一)对“广义社会法”质疑的背景  九届全国人大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制定了劳动

5、法和一批保障社会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2〕这是我国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社会法”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法律门类)。十届全国人大也沿用了类似的提法。我国学界由此认为,我国官方表述了一种以法律部门为形式的“中义社会法”的概念。  在此之前,我国几乎没有学者从法律部门的视角对“社会法”进行概括,较为流行的是从一种比法律部门更高层面的“基本结构”〔3〕的角度,对“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作出广义的学理解释。按这种解释,社会法是一个有相同结构因素的法律群,与之对应的是社会法域。笔者的主要观点公开

6、发表于1999年和2001年,〔4〕《社会法原论》作为司法部的课题,本身还要评审出版,成果完成于2000年上半年。笔者在使用“社会法”这一概念时,在沿袭此前观点的基础上借鉴了孙笑侠的提法。〔5〕无论是笔者还是孙笑侠恐怕都无法预知人大此后的提法。如果作一个对比,孙笑侠所称的社会法除官方现在定义的社会法外,还包括中国式的经济法。笔者定义的社会法,除包括现在官方定义的社会法外,还包括部分经济法内容。笔者认为,财税法、计划法这些完全以国家管理为内容的法律,其实只是一种经济行政法,是纯公法的内容,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包括

7、在经济法中,更不应包含在社会法内。〔6〕  随着“中义社会法”的提出,官方的表述被理解为“法律部门”而非“基本结构”,在法律用语上便出现了一些混乱,有些学者将“社会法”语词归类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种。〔7〕有学者进一步倡议将社会法研究中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相关语词统一为“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社会法域”和“社会中的法”。〔8〕依笔者看来,在这四个用语中,官方所具有的强势地位,使“社会法”只能用于官方确定的中义范围,成为一个排他性的概念,超出这一范围的,都只能归入“广义社会法”范畴,否则会引起新的语词

8、混乱。经济法学界已经有人提出以“社会性法”来称呼超出官方确定范围的那部分内容。笔者认为,这也是一个不错的提法。  本来这一因历史理由引发的语词争论应当落下帷幕。然而,几年之后,用语争论开始被重新定性。“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的代名词”成为“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重要证据,并被冠以“法律理念”的称谓而受到批评。〔9〕发动这场学术争鸣的,还有更为年青的学者。“立法机关将社会法定义为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