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必守,谁能例外——对“情势变更”制度不可寄于过高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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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约必守,谁能例外——对“情势变更”制度不可寄于过高期望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了法学界长期呼吁引入的“情势变更”条款。一年多来,该条款令许多专家学者津津乐道,令许多施工企业欢欣鼓舞。那么,该制度能否真正成为施工企业的“福音”?在市场经济中,合约必守,我们又如何看待这一制度?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历史渊源“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应当允

2、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赋予法院以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其实,情势变更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制度。一般来说,大陆法系称其为“情势变更制度”,而英美法系则称其为“合同落空制度”。两者的涵义不完全相同,大陆法中还存在不可抗力的概念,而英美法中则没有。在很多国家规定“情势变更”,是与其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在古罗马法中,并未确立这一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和应用范围也各不相同。在整个19世纪,与伴随资本主义的发达而确立

3、并居的“契约严守”原则相对立,逐步被各国所忘却。只是后来,因为一、二次世界大战,引发经济社会的大动乱,情势变更理论才又被人们重新想起。在我国,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建国之初,立法和司法实践曾经对货币贬值问题、地主富农所欠农民债务问题,以及银行被接管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是按着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的。随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合同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情势变更制度无从谈起。1981年,我国制定《经济合同法》,在第2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

4、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条即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范。不过,1993年在《经济合同法》修订时,这一规定被取消。后来,我国研究制定统一的、新的《合同法》,虽然情势变更原则一度被写入《合同法草案》,但1999年正式通过的《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原则,一直到现在。据介绍,这次司法解释中有关“情势变更”条款的规定,是根据《合同法》有关公平原则,并参考《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殊不知,《劳动合同法》不是一般的合同法,它应该与《劳动法》的精神相一致,起源于民法又超越于民法,在尊重

5、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扶弱抑强”,通过倾斜立法,以纠正失衡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有些制度和原则,不能适用于经济合同领域。二、“情势变更”不能成为合同的杀手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言:“在商业时代,财富多半是由合同构成的。”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未来计划的工具,其实质是法律的延伸,是法律规制下的“法律”。对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而言,合同对于社会财富的创造,交易秩序的稳定,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合同法》在整体上采纳了英美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条文中均未提到“过错”问题,违约必究,除非存在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并对不可抗力进行了限制。英美合同法与大陆法系的不同,就是它没有不可抗力的概

7、念,它所确定的“合同落空制度”事实上已经包括了不可抗力,将不可抗力归为情势变更的事由之一。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衡平性原则,具有很大的弹性。关于在《合同法》中的取舍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1999年3月13日九届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l

8、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我国,曾有一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经典案例,说的是:武汉煤气公司与重庆仪表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约定每块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月。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为每吨4千元。1992年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划了一个圈,铝的市场价格暴涨为每吨1万6千元。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导致重庆仪表厂的生存毁灭。于是,法院为了拯救仪表厂解除了该合同。但拯救了一个仪表厂,是否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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