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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10000字:民事权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民法论文10000字:民事权利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民法论文10000字。在民法学体系中建构一个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无论是对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司法实践,还是对于法学研究和教育,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当前,民法典的制定正在进行中,民法典的草案已经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讨论。无庸置疑,民事权利的类型及保护手段的规定是民法典的核心,并将最终决定民法典的优劣成败,正所谓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性的最后抽象。[1]然民事权利种类、名称纷繁复杂
2、,内容变化不断,对此,我们既不能不加辨析地一网打尽,将其全部纳入法典之中,又不能固步自封地抱残守缺,死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几种有限的权利类型。因此,对民事权利进行体系建构与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使我们在宏观把握权利框架的前提下,具体分析每项权利设立与否的实益,进而在民法典中予以科学体现,对于我们制定一部法意久远的伟大法典至为重要;同时,摒弃权利体系之外的非权利类型,对于在司法实务中抵制和遏制泛权化倾向与权利滥用倾向,也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对于法学研究、教育和学习来说,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使初学民法的人,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就比较容易了
3、解民法的全貌[2],对于顺利跨入民法的殿堂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从法哲学角度看,对权利的划分应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从而认清权利的三种最基本形态及其相互关系。首先,权利的最初形态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应有权利是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是自在的权利。马克思称之为已有的权利或习惯权利,并认为法定权利即于这些习惯权利或已有的权利。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他们也不会制定这
4、些权利。[3]亦即: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权利,而只是在表达权利。可见应有权利比法定权利在内容和范围上要丰富和广泛得多。法定权利是权利的第二种基本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对应有权利的选择和整理以及对应有权利进行的认定和分配,是集中化处理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对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认识和概括,所以是自为的权利。权利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是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完成形态。[4]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权利实现的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定权利是联结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的中间桥梁,是最重要的
5、一种权利形态。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民法论文8000字。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一般来说指的是没有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但是我国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的,而因为没有概念或者概念模糊,不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一个明确的概括,导致非婚生子女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也不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让本来命运就很悲催的他们更加感到无助,因此我们只有给出一个能够反映非婚生子女自身真实情况和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特点相吻合的概念,才能真正保护
6、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概念,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应该解释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个观点欠妥。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应当包括已婚男女和第三人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以及无效婚姻和被撤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等。二、非婚生子女立法概述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规定的演变来看,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里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它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用1/5的内容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互相扶养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之后,1980年的《婚姻法》中又以占全法1/5的篇幅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
7、申,并对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以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进行了规定。并且确立了一种新型亲子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关系。1980年以后,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催化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通过市场经济的推行,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婚姻家庭、亲属关系也因此遭到了强烈的震撼和剧烈的冲击。婚姻法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健全和完善婚姻法已经迫在眉睫,注重对亲子法制度的完善以确保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是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在对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