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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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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权利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权利。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民事权利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精彩链接:司考民法: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权利的概念(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的可能性。C、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3)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权限、权能、法益。在此作一简单的比较:A、权限。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它更接近于资格,确定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一定权限的人,在进行权限内的活动时,
3、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获得权限与获得权限人的利益无关。B、权能。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如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C、法益。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权利,很多没有达到权利的程度。每一种权利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种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权利的程度。2、财产权与人身权(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
4、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形成权A、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B、形成权的类型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a)债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
5、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例如:(可撤
6、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b、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C、形成权的特征a、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
7、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b、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c、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d、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8、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D、形成权的行使a、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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