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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的认定及评析关键词:盗窃行为;秘密性;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即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盗窃行为的方法和手段。确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正确适用盗窃罪的关键。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法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对此,《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三种行为方式: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在这之后的2013年4月3日《盗窃解释》也发布,对新增的三种盗窃行为的具体适用作出相关解释。但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对传统盗窃行为理论及新增盗窃行为的相关问题仍然需要准确的认定,更好的适应司法实践。一、刑法理论上及法条中
2、对盗窃行为的规定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条文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新增了三种盗窃行为方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说,立法机关之所以会将某些原本属于违法的行为用刑法来调整规范,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明显的增加,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已明显不能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2013年4月4日,新的两高《盗窃解释》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
3、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盗窃解释》中对新增的三种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作出相应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对于新型盗窃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的,即能够构成盗窃罪,既不要求数额,也不要求次数,是一种典
4、型的行为犯。二、对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的认定及评析(一)对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及评析对于入户盗窃而言,首先应当解决的是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户。最高人民法院《盗窃解释》中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从对其具体描述上可以看出,对于户界定上都包含了功能和场所两个要素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10]司法解释对于户的界定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这里的户实际上是人们所称的房屋,即法律中的住宅。首先,对于广大公民而言,这里说的户与人们口中的房屋的内涵相近或者相同,入户即入房屋,实践中的入户犯罪无不是进入他人
5、住宅中实施犯罪。其次,住宅是指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其具备户的司法定义中的功能要素。对于户的场所要素与外界相对隔离并不能合理的界定户。不仅是户,商城、宾馆等都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一要素,在商场中盗窃显然不能称之为入户盗窃。社会中也不存在与外界绝对隔离的场所。再次,《中华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基于此款规定,刑法新增了入户盗窃,并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其目的也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户宜阐释为房屋、住宅,即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其次,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入户盗
6、窃,还必须考虑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入户盗窃是进入房子中实施盗窃。入是一个从外到里的动作,通常情况下,是指行为人的身体从外面(户外)进入到里面(户内)。[11]入户这一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入户是行为方式,盗窃财物是其主观目的,入户的目的是为了盗窃财物。因此,从逻辑上讲,如果行为人在入户前没有盗窃的故意,而是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只是属于一般的盗窃行为。(二)对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认定及评析对于携带凶器盗窃,首先应当认定什么是凶器。《盗窃解释》中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
7、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由此可知,凶器包括两种:一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二是为了实施盗窃携带的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对于第一种器械,其本质上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因此,只要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随身携带此类器械的,可直接判定为凶器。对于第二种器械,要认定为凶器,必须满足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这一主观条件。这样就可以防止将类似于为撬门撬窗而使用的器械认定为凶器,因为凶器属于犯罪工具,但犯罪工具不一定是凶器。[12]例如为进入他人房屋,用来撬门
8、撬窗的撬棍、开启铁窗的钳子等不能认定为凶器。其次应当对携带进行认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条文中只是要求携带凶器,这就要求行为人在盗窃中不能使用凶器,仅仅只能是携带凶器。如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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