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的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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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书的说理研究【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法院判决书不再是只针对案件当事人,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很多人诉讼是为了“讨说法”。因此,旧有的判决书模式很难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这就需要增加判决书中说理的部分,使公众明白适用的法律,增强判决书和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本文主要论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说理分析和我国目前判决书说理的现实分析,旨在寻求我国增强判决书说理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判决书;说理;法律论证及推理。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完善社

2、会主义法制体系,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已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传媒事业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一些具有社会影响性的案件,对法院审判工作而言,这无疑是一柄双刃剑,既是对其工作的监督,又给其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困扰。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证司法独立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就成为了法院与法官必须面对的难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提高法院特别是主审法官的审判能力,使做出的判决合法合理,既能堵住悠悠之口,又可以提升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信服度。而中国现在的法院判

3、决书虽然较以前有了大的进步,但仍没有达到这一标准,还需要继续改进。说理是指说明作出判决的理由,即人民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制作裁判文书既应当从情理上说理,还应从法理上说理,说明判决合理合法。“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先介绍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是怎样进行说理,然后从中国语境下思考如何因地制宜,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优秀经验,

4、以提高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最终增强其权威和信服度。    二、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说理情况分析。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作用很重要,没有系统的成文法,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就必须反复斟酌案件的本质及合理性,采用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的思维过程。“在普通法法律家富有特性的学说、思想和技术的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个案件谨慎地进行,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一般概念;不指望从被公式化了的命

5、题中演义出面前案件的判决……”    英美法系的国家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即上级法院、本法院原先前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和本法院后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同级的其他法院的判例乃至下级法院的判例对某法院的案件判决也具有参考意义。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撰写判决书的时候,特别是那些有新意的案件中,始终有创造规则的考虑,他们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而是一系列案件,他们考虑得更多是这个判决对于未来司法的影响而非仅仅是这一个案件能否得到良好、恰当的处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受众,主要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关心此案的公众,而是其他法官及

6、实务和学术法律人。法官必须考虑这些人的可能反应。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大多是从一定年限的律师中选出来的,且很多是大学教授或者公务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学识渊博,声誉卓著,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一般是终身制。他们制作出的判决,是真正集自身学识和法律精神于一体的,不受外在势力的困扰,用优美典雅的语言和文风阐释对案件的独到见解,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书都是含有深刻法理且兼容极高艺术性的,在这种法制氛围下,法官也特别注重案件事实资料和经验知识的积累,深入研习各种解决办法的可能性和后果,认真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见解,在其

7、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法理分析是最主要的内容。    三、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说理情况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均属成文法国家,但因其文化背景和传统不一样,判决也各具特色。虽然,偶尔法官也会有某种政策的考虑,甚至也有造法的功能,但一般说来,造法的工作严格属于立法机关,法官的任务仅仅是对适用法律负责。在法国,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是一个单独句子组成,所有判决理由都可以从这个夹着一连串的以“鉴于……”为开头的句子中发现,判决书通常简洁精练,表达清晰,说理明白。这种过于僵化的模式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批判,学者建议放弃千篇一律的开篇模

8、式,允许法官在其判决书中说明论证,解释判决原因。但是,现在法国的司法体系决定了这种僵化空洞的判决书形式还将继续存在。而在德国,众所周知,德意志民族的理性思维和严谨、逻辑的思维方式为世人所称道。19世纪末,法律实证主义盛行,以法律无漏洞即一切法律问题都可就现行法依逻辑推理寻得解决和法院严格依法判决,不能逾越法律成为两个基本信念。上世纪初,利益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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