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682079
大小:52.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05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正如麦金太尔(MacIntyre)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WhoseJustice?WhichRationality?)一书标题中很有象征性所发问的“谁之正义”那样,“正义”观念一直是在人们诸种不同甚至是对峙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单就西方传统来说,就足以能够提供这一立论的充分根据。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历史或传统“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这在本文将要讨论的罗尔斯(Ra.三哈耶克的一贯性说哈耶克思想的核心观念和价值自始至终都是“自
2、由”和“法治”,大概不会有什么争议。这恰恰也成了他与罗尔斯与诺齐克不同而对正义抱有一种比较消极态度的理由。晚年他所著的《法、立法与自由》一书,其中第二卷的名字是“社会正义的幻象”。在此,他对“社会正义”的观念加以否定,认为这不过是“国王的新衣”、“海市蜃楼”。他的根据是,社会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事务状态,这种状态是由有意识的人所意识不到的、不可预测的自发方式产生的结果。虽然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秩序会产生影响,但它最终仍是一种社会过程所产生的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或自发状态,无所谓正义不正义。正义不正义,只是评价个人行为或政府行为的尺度,也就是
3、说,只有人的行为或政府等机构性的行为,才有正义不正义的问题。如果把“正义”运用到无具体主体的社会及其状态上,就是把社会拟人化或人格化,这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正如我们以上已经谈到的那样,所谓“社会正义”,像罗尔斯所使用的情形,只是一种压缩性的称谓。一般并不是简单地就抽象的“社会”本身来讨论“正义不正义”,它往往是就社会的“根本的”方面或某一方面的安排,来看它是否正义。如社会的政治或经济制度等。罗尔斯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来使用“社会正义”的。哈耶克否定“社会正义”观念,不等于说他也否定“正义”观念。如他所说,正义既然是人的行为属性,那么,当我
4、们说一个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正义时,就意味着他是否应该有某种行为。“应该”本身就预设了对某种普遍规则的“承认”。这种普遍规则,在海耶克那里,就是用“同样的规则”对待不同的人,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哈耶克来说,衡量“正义”的普遍规则必须在“法治秩序”中求得,即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不管这个人的物质财富如何,生活条件如何。他说:“正是由于人们实际上是不相同的,因此我们才能够平等地对待他们。如果所有的人在才能和嗜好上都是完全相同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区别对待他们以便形成一种社会组织。所幸的是,人们并不相同,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人
5、们在职责上的差异才不需要用某种组织的意志来武断地决定,而是待到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确定了形式上的平等之后,我们就能够使每个人各得其所。”[9]如果说哈耶克的“正义”观念,也是与“平等”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哈耶克所说的“平等”,与罗尔斯所说的“平等”,只是在自由平等的权利或机会平等的意义上,他们才是一致的。哈耶克始终所坚持的“平等”,只是在自由和法治秩序之下的“机会平等”,并认为这才是真正的平等,才是能够保持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10]哈耶克严格区分平等地待人与试图使人们有平等结果的根本对立性,前者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机会,后者则导致不
6、同的奴役形式。哈耶克一生都在用他的“机会平等”理念来对抗集体主义或社会主义试图“使人们平等”的观念和行为。在他看来,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平,不仅意味着各种奴役和控制,而且也是不公正的。他说:“个人主义的主要原则是,任何人或集团都无权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应该怎样,并且认为这是自由的一个非常必要的条件,决不能为了满足我们的公平意识和妒忌心理而牺牲掉这样的条件。按照个人主义的这种观点,通过不允许人们凭借身外所具有的优势获得利益(比如出身在一个父母比一般人更有知识或更明智的家庭里),来使得所有的个人都从同一水平上开始,也
7、显然是不公正的。这里,个人主义确实比社会主义更少‘个人主义’,因为它承认家庭象个人一样是一个合法的单位,至于其它集团比如语言或宗教团体也一样,他们通过共同努力在长期中能够成功地为他们的成员保持不同于社会其他成员的物质或伦理水准。”[11]在此,我们很容易联想到罗尔斯把“自然的有利性”作为“集体资产”加以分配的要求。在罗尔斯看来,这是“正义的”,但是对于哈耶克来说,这是不公正的。何以如此呢?这是他们的理论安排使然。在哈耶克那里,除了“机会平等”、“平等地对待一切人”之外,不允许有其它任何形式的“公平”和“平等”安排,不允许对人有“差别对
8、待”。但是,罗尔斯在自由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之外,还安排了对人的“差别原则”,要求对不利者有所补偿。由于罗尔斯把“自由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已经安排到了正义的原则中,并作为优先原则来对待,他的“差别原则”并不会像哈耶克所说的那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