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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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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22/22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22/22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22/22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22/22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22/22正如麦金太尔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标题中很有象征性所发问的“谁之正义”那样
2、,“正义”观念一直是在人们诸种不同甚至是对峙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单就西方传统来说,就足以能够提供这一立论的充分根据。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历史或传统“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这在本文将要讨论的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人物的“正义”观中,也很容易得到印证。实际上,歧见或歧异性不只表现在“正义”上,本文将涉及到的自由和平等,照样或更有甚地展示着歧异性。揭示这种现象会不时地提醒我们不能对任何观念作“简单化”处理,并促使我们关注观念的“历史”和“传统”叙述方式。但是,如果仅
3、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仍然是消极的。因为,在此视角之下,观念“除了”歧异性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性”之外,就难以显示出“共同性”、“可公度性”,难以显示出观念逼近“合理性”解释的进展。为了把展示观念的歧异性变成一种更积极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寻求观念中所涵盖的“公分母”,寻求观念解释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进一步的可能性。麦金太尔在探讨“诸种对立的正义”中,就带有这种意识:“承认探究传统的多样性,并承认每一种探究传统都带有它自身特殊的合理证明样式,并不蕴涵各种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传统之间的差异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4、。他们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一个只有在预先理解了这些传统业已获得的本性之后才能理解的问题。从合理探究传统的立场来看,多样性的问题是不会取消的,但可以用一种使其成为合理解决的方式将之转化。”[1]本文的中心是比较性地检讨一下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非常有影响力人物的正义观以及他们对自由和平等所作出的安排,并作出适度的评估和稍微的引伸。一从罗尔斯说起22/22罗尔斯的“正义”观点,正如实际上他所注重的那样,被限定在“社会正义”这一基本范畴之下。这一范畴本身就引
5、起了争论,后面将要讨论的哈耶克,完全拒斥这一范畴。客观地讲,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只是“社会制度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压缩性提法,而且这种“结构”或“制度”,主要又是指“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他说得很清楚:“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2]既然“社会正义”明确地被设定在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或制度中,那么,像哈耶克那样只是就“社
6、会正义”的提法批评“社会正义论者”,看来就不够妥当。说起来,“社会正义”同“政治正义”、“经济正义”和“法律正义”的说法一样,都是在抽象或压缩性的说法中,隐含着这些领域的基本制度、原则、规则、程序作为普遍有效的东西必须具有“正义”的性质,也就是说它们都要能够提供衡量行为是否“正义”的一般标准。22/22那么,一种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或制度,如何安排才算是公平或正义的呢?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按照他的完整说法,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
7、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简单地说,第一个原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它强调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受政治自由等各种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它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允许有不平等,但又必须限制不平等,使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即所谓的“补偿原则”。罗尔斯不仅设定了“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且还设定了这两个原则的次序或等级
8、关系。在他看来,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不是并行的关系,而是要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的先后关系。按照这种排列方法,罗尔斯提出了“优先原则”,它由第一优先原则和第二优先原则组成。第一优先原则是指正义的第一原则先于第二原则,它要求每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要首先得到保护,不能为第二个原则或其它目的而破坏第一原则;它要求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能受制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驱动,不管政治交易或带来的经济利益有多么巨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才能进行限制。照罗尔斯的说法:“这一次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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