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冲突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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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冲突问题初探刑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冲突问题初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刑事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宣判前提起;没提起的,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刑事被害人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根据《民事.L.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故刑事

2、被害人可以提起三类民事诉讼:一是附带的;二是另行提起的;三是单独提起的。  一、刑事被害人提起的三类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一)附带的民事诉讼时效  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包括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理等阶段。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不再追诉,即不能发起刑事诉讼程序。追诉期限是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的,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之分。但《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两个不受限制的例外:一

3、是公检法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被害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追诉期限不同,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不同,理论上可及于某个特定犯罪整个追诉期限,特殊情形下可不受限制,直至刑事判决生效。  (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为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解释》第89条的规定,该期限不能及于犯罪的追诉期限,始于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不能及于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间,但刑法、刑诉法及解释没有规定截止之日。  (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普通民事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4、时效一般为2年。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结合第137条规定,可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间为1年或2年,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一般不予保护。  二、刑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冲突  由于时效规定不同,导致以下4种类型的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的冲突也带来相应的司法适用困境。  (一)另行提起的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之间的时效冲突(类型1)  另行提起的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冲突主要原因是前者没有截止之日的规定。  案例一:被害人李某于1999年7月3日被王某殴

5、打(轻伤),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李某换了手机号码,公检法均无法联系到他,2001年10月3日A法院对王某故意伤害罪立案,10月15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月26日生效。2002年3月1日,李某才听说王某被判刑,遂向A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李某的诉讼应否受理,陷入分歧。观点一,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因没有截止之日,故应受理。观点二,该案系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故不应受理。  (二)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时效冲突(类型2)  由于刑事诉讼过程的非公开性,法院有时也难以弄

6、清案件是否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导致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先立案,刑事后立案的现象,引起附带的、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冲突。  案例二:被告人岳某(15岁)于2009年7月3日伙同赵某(14岁)抢劫被害人程某(致轻微伤)。因公安机关曾多次表示岳某、赵某系未成年人而不立案,程某于2010年5月8日在B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未审结,2010年9月6日B法院收到被告人为岳某、赵某,被害人为程某的刑事案件并立案。  对程某能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陷入分歧。观点甲,程某已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观点乙,程某单独提起

7、的民事诉讼未审结,可先撤回,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观点丙,法律未禁止程某先撤回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样浪费司法资源。观点丁,若不允许程某先撤回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其本可通过再提附带民事诉讼延长诉讼时效。  (三)附带的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冲突(类型3)  附带的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没有重合部分,一般不会发生直接的冲突,但偶尔也会发生间接冲突。  案例三: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某用刀扎伤被害人许某、田某,C法院于2009年1月5日刑事立案,许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田某表示另行提起民事诉

8、讼。但许某要求进行伤残鉴定,后其代理人与宋某的辩护人又各两次要求调取证据,导致多次延长审限,至2009年10月21日一审审结,后许某、宋某上诉,至2010年3月.L.14日判决生效。其后田某才另行提起了对宋某的民事诉讼。  这一现象对田某是否合理,有两种观点。观点一,由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田某只能等待,也就是在被扎伤近3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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